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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05年6月,为实施国家建设东北亚枢纽港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上海洋山保税港区正式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成为中国第一个保税港区。

目录

保税港区的功能

  除了港口的功能外,保税港区还整合了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保税港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规定,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相关优惠政策如下:

  第十一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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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保税港区简介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gss.mof.gov.cn/gszhs/guanshuizhishi/202009/t20200922_3592544.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123714/index.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修订)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2020-12/26/content_5574373.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