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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

物流类型

  保税物流特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保税区、保税仓、海关监管仓等,从事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方案设计等相关业务,企业享受海关实行的“境内关外”制度以及其他税收、外汇、通关方面的特殊政策。

目录

保税物流的特点

  1、系统边界交叉

  保税物流货物在地理上是在一国的境内(领土),从移动的范围来看应属于国内物流,但保税物流也具有明显的国际物流的特点,例如,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及区港联动皆具有“境内关外”的性质,所以可以认为保税物流是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接力区。

  2、物流要素扩大化

  物流的要素一般包括运输、仓储、信息服务、配送等,而保税物流除了具有这些基本物流要素之外,还包括海关监管、口岸、保税、报关、退税等关键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保税物流体系。

  3、全过程管理

  一般贸易货物的通关基本程序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是“点式”的管理,而保税货物是从入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口的全过程,货物入关是起点,核销结案是终点,是全过程的管理。

  4、效率瓶颈问题

  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物流运作是保税物流不同于其它物流的本质所在,海关为了达到监管的效力,严格的流程、复杂的手续、较高的抽查率必不可少,但这与现代物流追求便捷、高效率、低成本的运作要求相背,物流效率与海关监管效力之间存在“二律悖反”。在保税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海关的监管效率成为保税物流系统效率的瓶颈问题。

  5、平台性

  保税物流是加工贸易企业供应物流的末端和销售物流的发端,甚至包括生产物流。

  保税物流的运作效率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与供应链正常运作,构建通畅、高效率的保税物流系统是海关、政府、物流企业、口岸等高效协作的结果。完善的政策体系、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平台必不可少,例如集成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物流中心将是保税物流的主要模式之一。

保税物流的作用

  1、对保税物流中心内的企业而言,通过“保税物流中心”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了通关的效率,缩短了流通时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费用和成本,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尤其是对制造企业,提高了企业物流效率。深加工结转货物只要报关进入中心即可享受退税,避免了过去“一日游”的现象(将货物运到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保税物流中心有政策优势,进入中心视同进出口:中心内注册的企业,可自动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国际货运代理权、货物境内运输权等。

  2、在一个地区筹建保税物流中心,从地区经济社会战略层面上来看,首先可以提高某一地区的竞争力;从保税物流中心所在的园区来看,可以完善园区的功能,促进园区招商,有利于引进跨国公司、知名企业、国际新兴产业等大型项目到本地区投资,提高招商引资的档次和水平:从保税物流中心建保税物流中心的建设与优化设的战略意义来看,通过保税物流中心可以有效整合物流资源,推进一个地区物流中心服务水平,促进全球供应链形成,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对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外,还可以节约利用土地,同时减轻出口退税对地方财政的压力。

  3、我国现有的保税物流形式主要有传统的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以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区港联动试点。这些保税物流形式在物流分拨配送、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保税物流中心提供了一个可适应和满足跨国公司、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全球化运作的制度平台和环境;另一方面,对传统保税物流形式重大改革模式的出台,有利于支持、引导、规范和促进国内物流中心、物流园区的健康、良性地发展。通过发展国际物流,可以更好地利用世界范围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使中国低生产成本优势与跨国公司生产性服务以及综合物流运作能力相结合,从而有可能形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网络提供从采购、加工制造、仓储运输一直到分销和售后服务的能力。

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A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B型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过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海关对现代物流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的一种新模式,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两种保税物流监管模式的整合。保税仓库只能存放进口货物,而出口监管仓库一般只能存放已经办结了出口手续产权属于境外厂商的货物,只有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才可以存放为出口配送而进口的一些货物。保税物流中心A型,则既可以存放进口货物,也可以存放出口货物。因此大大拓展了增值服务的功能。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的,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经海关批准可存放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物流相关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

公告〔2018〕52号

  为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优化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广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应用,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业务适用本公告。

  二、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其中下列栏目应符合本公告要求:

  (一)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

  (二)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报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三)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四)设备结转时,监管方式应填设备进出区(监管方式代码5300)。

  三、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按10位商品编码进行汇总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双方核注清单比对成功;系统比对不成功的,按双方核注清单商品编码前8位进行汇总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转人工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不一致或法定数量不同的,对转出保税核注清单予以退单,由转入转出双方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对保税核注清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撤销。

  流转双方对同一商品的商品编码协商不一致时应按转入地海关依据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认定的商品编码确定。

  四、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均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实际收发货,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卡口核放手续。

  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的规定,流转双方企业可不再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对报关申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六、设备结转时,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账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其他保税监管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7月1日前已开展试点的海关可参照本公告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86号公告同时废止。

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相关公告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号

  为加强保税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管理,准确反映物流中心进出货物的实际流向流量,促进物流中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现就物流中心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物流中心与境外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境外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为“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网购保税”(代码“1210”)以及“网购保税A”(代码“1239”);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为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其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第5位为“W”。

  (三)海关按照消费使用单位或者生产销售单位前5位对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在《海关统计》月刊中公布。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进出货物

  (一)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内(中心外,下同)运入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从物流中心运往境内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其统计原始资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中,运输方式为“物流中心”(代码“W”);进出境关别应当填报物流中心所在海关名称及代码。

  (三)海关按照进出境关别对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非保税间流转货物进行分组统计,相关数据不公布。

  (四)物流中心与境内间的保税间流转货物的统计原始资料为保税核注清单,统计办法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原按照收发货人前5位分组统计的办法同步停止。

  (二)2018年至2020年的物流中心进出口数据将按照本办法另行编制,并于2021年3月底前在海关门户网站统计栏目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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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统计办法的公告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11/content_5578993.htm
[2].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46310.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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