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自建跨境电子商务网站或应用软件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展示与交易空间,销售自有产品或服务的网站或应用软件。
(二)自有产品:经营主体自行生产或自有品牌的产品,以及外部采购以自己名义进行销售的产品。(产品包含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主体
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提供跨境商务信息处理、跨境物流仓储配送、跨境支付结算、通关报关代理等服务的经营主体。
(一)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商品信息展示与交易空间,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和个人提供开立账户、提供网页空间、创建虚拟交易空间(虚拟店铺)、接入供应链、撮合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平台,为买卖双方在其平台上的交易行为设置规则,规范和管理交易当事人及相关方行为。
(二)基于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主体:以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形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或个人。利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功能和服务,遵守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规则开展其业务。销售自有产品,或连接代发型供货渠道进行“一件代发”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分销。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模式
(一)直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境内企业或个人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向境外购买方进行商品销售,通过跨境快递包裹方式将所销售商品递送至境外购买方的商业活动。
(二)直邮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境外企业或个人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向境内购买方进行商品销售,通过跨境快递包裹方式将所销售商品递送至境内购买方的商业活动。
(三)备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完成商品销售,商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至境外,直接从境外将商品递送境外购买方的商业活动。
(四)备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通过自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其他方式完成商品销售,商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至境内,直接从境内将商品递送境内购买方的商业活动。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物流、支付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备案管理,通过构建可追溯、可比对的数据链条,推动建立基于数据认证比对的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管理服务机制的基础支撑平台。
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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