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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结汇

结汇形式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这意味着,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目录

强制结汇含义

  “强制结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外汇卖给指定金融机构,使用外汇时从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购买的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人没有保留外汇、使用外汇的自主权。这一制度多为外汇资源短缺的经济体采用。

强制结售汇制度

  目前,所谓强制结售汇制度,在我国已是一个历史概念。企业出口等所获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保留或卖给银行。

  强制结售汇制度是外汇短缺时代的产物,建立于1994年。当时要求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允许开立外汇账户予以保留的外,均应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此后外汇局不断放宽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提高账户限额。2002年,开户条件限制取消,凡有外贸经营权或有外汇收入的企业,均可经外汇局批准后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006年,外汇账户开户无需事前审批。2007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自行保留或者卖给银行。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收入可以存放境外,无需调回境内。因此,我国已不再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外汇储备持续增加与所谓的“强制结售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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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我国是否仍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外汇储备热点问答|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zdt/2011-07/28/content_1915617.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