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退税
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免”是指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销项税额);“退”是指退还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
免退税的计税依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免退税计算方式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举例说明
1.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供货企业(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取得计税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300元、价税合计为11300元的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把该批货物出口至美国。该企业该笔业务可退增值税为:10000×13%=1300元。
2.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供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取得计税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300元、价税合计为10300元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把该批货物出口至美国。该企业该笔业务可退增值税为:10000×3%=300元。(如取得的是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退税率1%)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
以江苏地区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操作为例进行说明:
申请条件
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申报事项包括输入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免退税申报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免退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区销往横琴、平潭(以下简称区内)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水、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由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运输企业购进符合条件的船舶,退还增值税,购进船舶运输企业的应退税额,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享受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应在购进自用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自用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第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七)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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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票据 |
1份 |
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填写《申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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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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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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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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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 |
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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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平潭区内水电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 |
经所在地的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水电气使用清单》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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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复印件、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2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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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船舶退税 |
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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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1.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2.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3.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4.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复印件。 |
1份 |
办理时间
1.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2.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3.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4.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5.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7.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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