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由于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并进而可能妨碍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反垄断法将其纳入调整视野。
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经营者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经营者吸收其他经营者,被吸收的经营者解散,前者存续并扩大的合并方式;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设立一个新的经营者,合并各方解散的合并方式。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此种情形主要包括经营者通过委托经营或者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交易的目的和未来的计划;二是交易前后其他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三是其他经营者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及其表决机制,以及其历史出席率和表决情况;四是其他经营者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表决机制;五是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六是其他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一致行动人等;七是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合作协议等。
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横向集中,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纵向集中,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集中或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间的集中。混合集中,是指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在彼此没有关联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参与混合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即,跨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如一个移动电话制造商与一个房地产商之间的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同样具有两面性。在积极效果方面,第一,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提高经济效率。具体而言,横向集中有利于实现统一的经营管理,从而节省费用,增进效率。纵向集中则可以使企业的供应、销售和生产环节协调配合,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混合集中则有助于企业实现多样化的综合经营,从而降低经营失败的风险。第二、经营者集中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经营者集中可以使企业的存量资产和生产要素得到调整和重组,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和均衡化。在纵向集中的情况下,生产企业通过整合销售企业,可以更容易地将其经营扩展到新的销售领域。第三,经营者集中有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一方面,面对被其他经营者兼并的压力,经营者能提高自身危机感,激发竞争活力,提高企业效率;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也可以减轻过度的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
在消极效果方面,首先,横向集中必然减少相关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并且极易造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而加大经营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其次,当经营者集中导致相关市场经营者数量减少并形成寡占结构时,可为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创造便利条件。而且纵向集中有可能产生阻碍市场进入的限制性效果。比如,一个生产企业通过纵向集中控制了下游的各主要批发商,从而控制了该产品的销售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企业打算进入到这个市场,可能会因重新建立销售渠道的巨额成本而望而却步。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模式
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干“控制”,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从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来看,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强制的事前申报、强制的事后电报和自愿申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我国也是如此。所谓强制的事前电报,是指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可实施集中的制度。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并不要求所有的集中都应申报,而是达到一定法定标准的集中才申报。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目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里的“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二)申报材料的提交与补正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申报豁免
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国家执法资源,对于虽达申报标准,但属于关系极为紧密的关联企业之间的集中,可以免于电报。其道理在于,这些企业之间在集中前本来就已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加强其市场地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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