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护
投资保护亦称“投资保证”。投资国、受资国单独或共同采取某种形式的法律保护措施或其他形式的允诺和担保来保证国际投资者的财产和利益在正当范围内不受到政治风险损害。
投资保护的形态
投资保护的形态分为:
(1)受资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和政府给予的许诺和担保。
(2)投资国国内法提供的保护和政府给予的许诺和担保。最主要的做法是对海外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当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投资者因而受到损失时,由国内保险机构给予补偿。
(3)投资国和受资国双边保证协定。两国政府缔结关于投资鼓励与保护的协定,使国内法的保护制度,获得国际法保证的效力。
(4)多国国际投资公约。这是包括投资国和受资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的统一的法律制度,缔约国需据以对外国私人投资者互相给予公正待遇,并按共同准则和程序处理国际投资争议。
投资保护协定
投资保护协定(条约)是两国或多国之间为保护投资以促进国际投资而签订的协定。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在东道国应享受的待遇;东道国对投资实行征收和国有化的条件和补偿;投资者的资本,收益等款项的汇出;缔约一方对本国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进行担保;缔约双方争端的解决;协定的生效和期限等等。
投资保护和投资者保护的比较
投资保护和投资者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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