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是承保以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引起的投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其承保对象一般是海外投资者。投资保险的政治风险,是指东道国政府没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外汇管制、撤销进出口许可证等政策变动,或东道国发生内战、绑架等事件,而使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保险的特点
1、投资保险虽然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保险相似,即也是通过投资者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投资保险承担的是特殊的政治风险,责任重大,因此,通常也是由政府特设机构办理,民间保险公司较少办理或不准办。
2、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投资者的直接投资,而不包括间接投资。
3、投资保险承保的责任只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
4、投资保险还必须有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作为保障。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海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是投资金额与双方约定比例的乘积,保险金额一般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但长期和短期投资项目又有不同,一年期的保险金额为该年的投资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百分比,保险金额一般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每年投资金额在投保时按每年预算投资金额确定,当年保险金额为当年预算金额的90%,长期投资项目需确定一个项目总投资金额下的最高保险金额,其保险费需在年度保费基础上加差额保费,长期投资项目期满时按实际投资额结算。
投资保险费率的确定,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投资接受国的政治形势、投资者的能力、工程项目以及地区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分为长期费率和短期费率,且保险费在当年开始时预收,每年结算一次,这是因为投资期间有变化。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投资保险的短期年费率一般为8‰。长期年度基础费率一般为6‰。
投资保险是一种承保投资政治风险的信用保险,外国的投资保险,一般由投资商在本国投保,保障的是本国投资商在外国投资的风险,投资商是被保险人;而我国的投资保险则可由保险公司为外国的投资商保险,保障的是外国人在我国投资的风险,以配合国家引进外资的政策,从而亦带有保证保险的性质。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
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保险期限为3~15年,投保3年以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注销保单,但如未到3年提前注销保单,被保险人须交足3年的保险费。保单到期后可以续保,但条件仍需要双方另行商议。
无论长期还是短期保险,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可随时提出退保,但保险人不能中途修正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违约。
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投资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征用风险,又称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的风险。
2)汇兑风险,即外汇风险,是投资者因东道国的突发事变而导致其在投资国与投资国有关的款项无法兑换货币转移的风险。我国投资保险承保的这一风险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投资契约规定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的风险。
3)战争风险,又称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所造成的投资者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失的风险。
2、责任免除。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损失,即间接损失。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合同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汇款期限汇出汇款所造成的损失。
5)投资合同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所造成的损失。
术语解释
承保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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