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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指在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基本上无剥削。

  个体经济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二是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

  个体经济中,生产者既是直接的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劳动者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是一种不带有剥削关系的私有经济。

目录

个体经济发展的四个阶段

  我国个体经济发展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至1986年,起步和迅猛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4.6%。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允许开展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数量逐步增长。从1978年的14万户,发展到1986年的1211万户,从业人员1846万人,注册资本金180亿元。

  第二阶段:1987年至1999年,快速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2%。1987年8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发布,为发展和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了基本政策和法规依据,个体工商户迅速发展,从1987年的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注册资本金236亿元,发展到1999年的3160万户、从业人员6241万人、注册资本金3439亿元。

  第三阶段:2000年至2005年,调整阶段,年均增长-0.85%。个体工商户的数量从1999年的3160万户,减少到2006年6月底的2506万户。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自1987年起,在各级政府积极鼓励支持本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出现了统计数据中只报增加数、不减消亡数的情况,即开业的进行了登记,而歇业的却没注销,出现了一些“死户”。2000年,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系统对历年查无下落、名存实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进行了清理并“剔除”,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从1999年登记的3160万户降到2000年的2571万户,有589万户“死户”被清理出来。随后几年,数据虽然持续下降,但所登记的数量比较准确地反映了个体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

  第四阶段:2005年至2011年,稳定发展阶段,年均增长7.3%。经过几年调整,自2005年起,个体工商户数量下降的状况得到改变,出现正增长,个体工商户从2005年底的2463.9万户、从业人员4900.5万人、注册资本金5809.5亿元,发展到2011年的3756.47万户、资金1.62万亿元、从业人员7945.28万人。

个体经济呈现的4个特点

  “个体经济发展之路,折射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变迁。”从限制发展到允许存在,从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的发展环境逐步优化,政策逐步宽松,规模不断扩大,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总体呈现4个特点:

  1、数量稳定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除1999年到2004年特定原因导致略有下降外,个体工商户发展数量一直保持了较高增长速度。经营范围涵盖了批发和零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众多领域。

  2、经营规模持续扩大

  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数额不断扩大,注册资金数额从1981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6177.57亿元,户均资金数额从1981年的252元增加到2011年的4.31万元。从业人员不断增加,户均从业人员从1981年的1.25人增加到2011年的2.12人。在一些行业特别是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有的小个体户逐步发展成拥有百人以上员工的个体大户。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经过不断的滚动发展和资本积累,经营规模逐渐扩大,转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谋求更大的发展,增加了私营企业数量。

  3、对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增强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70%以上,产值占GDP的60%以上,从业人员和提供新增就业岗位分别占全国总量的80%和90%以上,流动人口大多数在非公企业就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4、发展环境逐步宽松

  1987年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2011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并“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并且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为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以自然人身份从事手工业、小商业经营的形式,在我国几千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直存在。《史记·魏公子列传》中即用“引车卖浆”指代做小生意的百姓。新中国成立以来,个体私营经济经历了艰难的探索。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经济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率先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城市,大量无业人员和返城知青通过开展零售、服务等行业的个体经营实现了就业;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促进了农业生产,解放了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村镇里出现了走街串巷的小商贩、摆摊设点的小摊贩。1979年9月,国家恢复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当时全国个体工商户数量不到1万户,占市场主体比重不足1%。

  随着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在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引下,以个体工商户为典型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个体经济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党的十五大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支持包括个体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提高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下,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体工商户焕发出强大的生机活力。2012年末,个体工商户数量突破4000万户,2017年底达到6579.4万户,2021年底达到1.03亿户,是2012年的2.5倍,吸纳就业人数增长至现在的2.76亿。近十年来,我国新设个体工商户年均增速11.8%,较十八大之前高出近10个百分点,83.2%的个体工商户是十八大以来成立的。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到市场主体总量(1.64亿户)的三分之二。

  个体工商户是百姓生活最直接的服务者,最集中的行业依次是“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截至2022年8月底,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三次产业占比分别为4.4%、6.0%、89.6%,第三产业占比近9成。以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为代表的的“四新”经济个体工商户共计3222.1万户,占登记在册个体个体工商户总量的29.4%,较2012年提升了12.7百分点。同时,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降低了创业就业成本,带动了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更好地发挥了个体技能优势,成为个体经营者融入经济网络的功能节点。

个体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一,个体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个体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个体经济。另一方面,个体经济也推动了改革开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持续发展功不可没。一是加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经济得以重生、迅速发展,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二是推动完善了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促进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三是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个体经济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创造财富、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满足了多样化需求。计划经济时期,社会消费品严重匮乏,短缺经济普遍存在,涉及百姓生活的商品服务供应短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个体经济数量众多、就业方式灵活的优势充分发挥,在解决群众就业、实现勤劳致富方面聚少成多、积土成山。特别是带动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大量涌现,搞活了商品流通,繁荣了商业经济,商品服务实现从短缺到充足的根本性转变。二是稳定了社会就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功应对了80年代知青返乡、90年代职工下岗和新时期大学生、农民工大幅增加以及化解产能职工分流等就业挑战,其中个体经济起到了“主渠道”和“稳定器”作用。特别是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但社会就业不降反增,个体经济功不可没。三是增加了群众收入。

  第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对促进就业有着重要意义。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吸纳低端人口就业的重要方式。当前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不再无限供给,劳动力供给相对不足与城市人口增加导致的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要继续解决就业矛盾,不断扩大就业规模,另一方面也要加快构建覆盖流动人口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缓解新二元结构问题。充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吸纳大量低技能劳动者和低端就业人口,对保障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也是吸引高端人才集聚的重要手段。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变化,导致我国外需面临较大压力,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影响劳动力需求扩大,来自传统发达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的竞争日益加剧,在第三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的背景下国家竞争更大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我国面临越来越严重的中高端劳动力供给不足与高级蓝领缺乏等突出问题。充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集聚高端领军人才,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个体经济

  近年来,“新个体经济”进入公众视野并获得广泛关注。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首次提到“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开辟消费和就业新空间”,助力新经济新业态进一步发展。新个体经济是“互联网+个体经济”的创新组合,相对于传统个体经济而言,在技术、模式、市场、用工方面都有较大的创新。

新个体经济“新”在何处

  当前,新个体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不仅催生了各种新经济业态和新经营模式,原有的市场结构、市场需求、就业方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表现出诸多“新”特点。

  新在“技术”: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机遇。新个体经济的首要特征是“互联网+”,其首先具备数字经济的特征。数字化技术的使用是新个体经济的基本属性。传统的个体经济发展逻辑是竞争逻辑,也就是非此即彼,个体经济靠赢得周边有限的对手获得成功。而数字化时代新个体经济的发展逻辑发生了变化,万物互联、互为主体,而且新个体经济一直面临着动态复杂、快速变化的环境,新个体经济从业者无法只靠自身的力量应对环境变化和促进发展,因此需要与生态伙伴共同发展,也就是遵循共生逻辑,实现共生共享共荣。

  新在“模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表现形式。新个体经济将传统的个体经济搬到了互联网上,其经营模式也从原先的“个体经济to消费者”变为“互联网平台+个体经济to消费者”。新个体经济经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互联网平台赋能,平台既包括社交媒体的平台,也包括各类电商平台,这些互联网平台有巨大的线上流量。每个个体工商户在平台的赋能下都可以申请成为新个体经济从业者,成为基于平台的虚拟店主,可以快速触及各类消费者,快速获得消费者认知,缩短消费者决策时间,将供需双方的交易和沟通成本极度降低,实现快速交易。此外,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平台还可以为新个体经济从业者提供更多定制化的市场和消费者信息,帮助新个体经济从业者更有针对性的了解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更为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其经营业绩

  新在“市场”:经济复苏的重大契机。传统的个体经济,其针对的市场主要是在线下,而且大部分都是面向局部地区。而新个体经济依托互联网平台,不仅面向传统的线下市场,还面向万物互联、无限广阔的线上市场,服务的消费者不再局限于一街一巷、一城一镇,而是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因此,无论是市场结构还是市场需求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也为新个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无比广阔的平台和机遇。与此同时,新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便利快捷也培养了市场的新消费习惯,线上消费、线上办公等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

  新在“用工”:稳就业的重要保障。新个体经济的创新之处还在于它突破了传统个体经济的“公司+雇员”模式,转变为“平台+个人”的新模式。比如,新个体经济的创业者通过平台各类资源的帮助,实现了自我就业的新模式。对新个体经济的就业者而言,这种模式也给予了就业者更高的自主权,工作可以不受时空限制、还可以自由选择雇主和工作时间,因此吸引了许多就业者尤其是年轻就业者的目光。此外,平台作为新个体经济从业者连接资源的纽带,也催生了许多新的就业方式。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不少就业岗位受到很大冲击,但新个体经济的就业却逆势猛增,为稳就业、提振经济贡献了重要力量。

促进新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举措

  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大对新个体经济的扶持力度。首先是进一步降低新个体经济的进入门槛、创业成本、运营成本,尤其是降低新个体经济的平台使用服务费和融资成本。政府可以引导金融机构为新个体经济提供更为优惠和便利的融资政策,或给予新个体经济相应的创业补贴或无息贷款,同时对互联网平台的利益分配出台行业指导意见,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从业者的平台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

  其次是营造支持新个体经济发展的社会氛围。比如,人社部等部门向社会正式发布包括“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互联网营销师”等在内的新职业名录,并在“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增设“直播销售员”“电商主播”“带货网红”等正式工种;教育部将开设网店归为“自主创业”,将公众号博主、电子竞技工作者等归为“自由职业”等。再比如,有的地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统计监测体系,对新个体经济制定针对性扶持政策,包括对新个体经济从业者的社保费用实施缓缴、免缴等政策,或将现行的就业政策和对实体经济的创业扶持政策向新个体经济延伸,支持新个体经济的发展。

  由于新个体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在实践中还会涌现出许多新业态、新模式,政策支持层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根据新个体经济的特点制定相关措施,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个体经济提供更优质、更切合发展需要的服务,或者与平台企业一起为新个体经济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产品。此外,政策制定方面还要为新个体经济创新创业预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不能束缚新个体经济扩大经营、创新方式的手脚。

  加快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切实保障各类主体的权利。首先是完善保护新个体经济从业者权利的法规制度,尤其是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薪酬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制度,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政策,为新个体经济从业者解除后顾之忧。尤其是在就业、培训、维权等政策标准和制度规范方面,尽可能与传统个体经济的从业者保持一致,以及注重保障新个体经济从业者的休息权和职业安全等。

  其次是科学制定行业的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合作制定行业标准。此外还要制定新个体经济的经营管理办法,在经营品种、维权机制、诚信经营、售后服务等方面予以明确,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

  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弘扬企业家精神是从新个体经济行业健康发展的大计考虑,推动新个体经济长远发展的根本措施。要在社会上弘扬爱国、创新、诚信、勇担社会责任和拓展国际视野的企业家精神,反对追求短平快的浮躁风气,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要引导新个体经济从业者关注国家战略发展和技术进步趋势,用好政策,顺应潮流,实现个人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要引导新个体经济从业者打破思维惯性,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要引导新个体经济从业者诚信守法,提升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做诚信守法的表率。要引导新个体经济从业者勇担社会责任,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斗争中,在“六保六稳”的工作中发挥重要贡献。最后,还要引导新个体经济从业者拓展国际视野,把握对外开放的机遇,在全球舞台上实现更大的成就。

个体经济相关政策规定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政策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公布。《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从精准帮扶、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纾困帮扶等多方面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11月1日起,《条例》正式实施。

  政策解读:

  《促进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共39条,其中各项具体扶持政策的内容共计19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九条),突出体现了服务发展的立法主旨。各项政策措施涵盖了从登记注册、年度报告、信息服务、精准帮扶、经营场所供给,到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各个方面,逐项进行了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

  一、登记注册和年度报告(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这是对每户个体工商户的“普适性”服务措施。《条例》对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作出了要求。针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反映的年度报告内容较为复杂、基层所负担较重等问题,规定了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为解决目前“个转企”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存在的手续复杂问题,《条例》规定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先注销、再设立”;对“个转企”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办理问题,要求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二、信息服务(第十四条)。“信息不畅”是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突出问题,这既包括对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不了解,也包括对市场信息掌握的滞后。《条例》规定,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这个服务平台体系并非某一个特定的网站,也不限于政府建设运行的平台,而是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覆盖各细分行业领域,提供贴近个体工商户需求的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三、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作用(第十五条)。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条例》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和主要任务作出了规定。

  四、平等待遇(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话语权有限,在经营活动中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条例》从制定政策措施的角度提出禁止歧视个体工商户的要求,强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五、分型分类培育(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既有养家糊口的“小商户”,也有颇具规模的“大个体”。应当针对其发展水平和发展特点采取差异化措施,加大对执着坚守、特色鲜明、新产业新业态等个体工商户的“拔尖”扶持培养。例如,可以根据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立足于“活下来”、“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又如,可以从地方实际出发,鼓励“名特优新”4种类型的个体工商户创新发展,提升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水平。

  六、经营场所(第十八条)。经营场所是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其经营成本的主要部分。《条例》针对大量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七、财税和金融支持(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资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尤为重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条例》分别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安排。

  八、社保和就业政策(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各类社会保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提供创业就业方面的保障。

  九、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经营主要集中在批发零售、餐饮和居民服务行业,据调查有70.3%的个体工商户仅从事线下经营。实体店铺对服务城乡居民日常生活至关重要,而拓展线上经营也是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有效途径。《条例》分别从线下和线上两方面作出了规定。首先是要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其次是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线上经营能力。同时,《条例》回应了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入驻网络平台经营遇到的种种问题,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

  十、知识产权(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因其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往往不重视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和运用,对其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条例》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规定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十一、统筹兼顾(第二十七条)。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个体工商户反映,个别地方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过程中,存在“一刀切”关停或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情况。对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要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妥善处理、统筹兼顾,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创造稳定的环境的预期。

  十二、困难帮扶(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从事经营活动,抗风险能力弱,在大灾大难中往往是受冲击最大的,给予他们救助帮扶是各级政府保民生的基本职责。《条例》规定,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十三、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群体中涌现了大量爱岗敬业、执着坚守、诚信经营、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这有利于提升个体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为广大个体工商户树立榜样。

国务院发文促进个体户发展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7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中,针对个体工商户提出了5点要求:

  1、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

  2、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

  3、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4、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大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

  5、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在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同时,不仅提供了方便,也带来了更严格的监管。

个体经济税费政策:个体户税收优惠

减免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四、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五、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六、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七、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重庆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享受条件】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重庆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娱乐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10%减征;广告业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19〕23号)

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税费优惠

  一、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六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一、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6.《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二、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三、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四、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五、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六、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七、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八、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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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发展环境优化 个体经济发展--个体工商户稳定增长-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jrzg/2012-08/28/content_2211889.htm
[2].  解读之二 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scjg.https://scjg.xm.gov.cn/ztzl/fcgtgshfzzc/202212/t20221215_2709843.htmm.gov.cn/ztzl/fcgtgshfzzc/202212/t20221215_2709843.htm
[3].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省政府文件>陕政通报-陕西省人民政府   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szfwj/sztb/201705/t20170510_1667594.htmlhttp://www.shaanxi.gov.cn/zfxxgk/fdzdgknr/zcwj/szfwj/sztb/201705/t20170510_1667594.html
[4].  通过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吸纳就业的主力作用-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02/02/content_5061647.htm
[5].  经济大家谈 | 让“新个体经济”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襄阳市人民政府   http://www.xiangyang.gov.cn/zxzx/gjj/202101/t20210122_2380340.shtml?jeknohlfkfcjecje
[6].  首页>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s://www.sac.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3/art_9390dab12fa14919a9320c55d71ef16e.html
[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202307/content_6893055.htm
[8].  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cjgj.cq.gov.cn/zt_225/gtgshfwy/zccs/202308/t20230801_12202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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