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是按规定向省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征收的,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与征收机关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市、县(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征收对象是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销售收入来计提和交纳,其计税依据是不含税收入。各省市的征收标准各不相同,如福建省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如山东省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在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
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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