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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是担负个人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专业机构,担保公司通过有偿出借自身信用资源、防控信用风险来获取经济与社会效益。

  信用担保是指企业从银行融资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确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协议,合同偿还担保机构的责任,保障银行债权,实现资金支持的途径。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钱的时候,银行为降低自身风险,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或担保公司做担保。担保公司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关证明之后,银行进行复核、放款。担保公司也会从中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公司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贷款提供担保等工作,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录

担保公司的诞生

  信用担保公司的诞生源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和中小企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主体的主要群体这一客观事实。

  中国的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从1992年至今不过10余年。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种股份结构的信用担保公司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2005年6月,全国约有4000家左右的担保公司。但是,目前中国的担保公司还很脆弱,从担保公司出现至今,中国的担保业未能摆脱全行业亏损的状况。

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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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709/700912e2aeed405f815485892d935e16.shtml
[2].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8/21/content_5219204.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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