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
合同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为目的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仅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还包括以下情形: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相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不得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有权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扣保物权。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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