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
公司解散的特征
公司解散的特征为:
(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2)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终止其法人资格。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董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前3项原因都属于公司自愿解散,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后两项则是公司外部原因,也可称之为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多是因为公司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或者《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其实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当公司中分歧股东相互权利对等,一方无法压倒另一方,但也无法单独行动时,就形成了公司僵局,使得公司经营管理困难,股东投资的期待也无法实现。当股东之间无法通过谈判达成和解和其他解决手段时,相关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应股东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以打破僵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如何适用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强制解散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1.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强制解散之诉
依《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不得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根据《公司法解释二》和《公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4)公司减资;(5)公司分立;(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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