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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目录

反担保的目的

  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

反担保的作用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利。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反担保的成立要件

  反担保要具备的条件有:

  1、担保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

  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然后债务人进行反担保抵押的行为,这主要是可以保证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保证人根据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凭证移交给原始担保中的担保人占有或者办理出质登记,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原始担保中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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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第十四课:担保、反担保、再担保_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http://jrb.fujian.gov.cn/ztzl/jrkt/202106/t20210604_5607955.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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