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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

审计术语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注册会计师关注的是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故意错报,包括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的错报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尽管注册会计师可能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甚至在极少数情况下识别出发生的舞弊,但注册会计师并不对舞弊是否已实际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

目录

舞弊发生的原因

  舞弊的发生通常涉及下列因素:

  (一)动机或压力。舞弊者具有舞弊的动机是舞弊发生的首要条件。例如,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与财务业绩或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挂钩、公司正在申请融资等情况都可能促使管理层产生舞弊的动机。

  (二)机会。舞弊者需要具有舞弊的机会,舞弊才可能成功。舞弊的机会一般源于内部控制在设计和运行上的缺陷,如公司对资产管理松懈,公司管理层能够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可以随意操纵会计记录等

  (三)借口。舞弊者可能对自身的舞弊行为进行各种合理化解释。例如,侵占资产的员工可能认为单位对自身的待遇不公,编制虚假财务报者可能认为造假不是出于个人私利,而是出于公司集体利益。

财务报表舞弊风险因素

  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财务报表舞弊风险因素通常包括:

  (一)财务稳定性或者盈利能力受到经济环境、行业状况或者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的威胁,所处行业不景气。

  (二)客户所在行业地位低,知名度不高,但盈利能力和销售增长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利用商业中介,而此项安排不具有明确的商业理由。

  (四)为满足第三方要求或者预期而承受过度的业绩压力和动力,例如IPO首发、重组和再融资。

  (五)公司资产质量差(销售货款长期挂账、非流动资产占比高于同行业)、现金流差(尤其是经营性现金流)、盈利质量差。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元化经营,资金需求量较大。

  (七)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贷款余额较大,即双高企业。

  (八)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异常变动,或者行业知名度不高,或大多是新注册公司尤其是新注册的贸易公司,或者境外公司。

  (九)股东、高管、董秘、财务总监和会计师异常变动。

  (十)从事重大、异常或者高度复杂的交易(特别是临近期末发生的交易,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

  (十一)资产、负债、收入或者费用建立在重大估计的基础上,这些估计涉及主观判断或不确定性,难以印证。

常见的舞弊手段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舞弊行为主要包括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及侵占资产。通过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完成的舞弊,通常管理层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来实施舞弊,常用的舞弊手段主要有:

  (一)做出虚假会计分录

  (二)不恰当的调整对账户余额作出估计时使用的假设和判断。

  (三)在财务报表中漏记、提前或者推迟确认报告期内的发生的事项和交易。

  (四)隐瞒或不予披露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

  (五)构造复杂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篡改与重大和异常交易相关的记录和条款。

  (七)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舞弊(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进行舞弊)。

常见的舞弊方式

  (一)虚构收入进而虚构利润

  1141号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者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也即收入舞弊假设。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1.虚构交易,仅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确认销售收入,或虚开出库单将产品移库,或伪造客户签收回执,将应收货款挂账逐年计提坏账准备,或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做销售退回处理。

  2.隐瞒销售政策或者销售奖励条款,确认收入时不考虑应予兑付的销售折扣或返利,全额确认销售收入,推迟折扣和返利入账时间。

  3.采用“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隐瞒补充协议,在未履行补充协议关于验收、价格或者安装义务等条款时,即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仅根据主合同条款提前确认收入。

  4.采用“主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下,隐瞒售后回购售后回租协议,而将以上两种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5.将以代理人身份签订的代理业务,按照销售主体的身份进行处理,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6.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故意低估预计总成本或多记实际发生的成本,以通过高估完工进度来实现多确认当期收入。

  7.合并报表范围内相关单位之间发生的需进行抵消的内部交易,通过交易安排,向形式上为第三方的单位进行销售和采购,以达到合并报表不抵消该内部交易、增加销售额的目的。

  8.通过虚构边角料收入冲减生产成本,或虚构废料收入增加其他业务收入,以虚增利润。

  (二)以少记成本的方式虚构利润

  1.故意少转成本,包括少转当期销售产品的数量和单位成本。

  2.将预付的材料款列作预付账款,少计原材料采购,从而少计原材料领用成本;或推迟原材料暂估入账,少计领用原材料成本;或通过以低于实际采购价格进行暂估,少计原材料发出成本;或以体外资金支付原材料采购款项,少计原材料领用成本。

  3.通过产品成本分配人为调节不同产品成本,从而虚增利润。例如将本期畅销产品成本分配一部分至销售较少的库存产品,以达到少转成本的目的。

  4.通过虚增在产品成本的方式降低完工产品成本,从而实现少转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5.将生产领料或其他成本项目(例如职工薪酬、折旧费等)计入开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或计入在建工程,从而少计原材料成本等虚增利润。

  6.部分部件需要通过外协加工的,以降低外协件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或以关联方支付外协加工费的方式虚增利润,或以降低外协损耗的方式虚增利润。

  7.在接近资产负债表日补计大额成本,利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将补计的大额成本主要计入期末存货

  (三)以少计费用的方式虚构利润

  1.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要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例如将已接受但尚未支付的广告服务费用不入账,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销售运费,而是在实际支付时作为销售费用入账。

  2.将管理部门的支出资本化处理,计入存货、开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建工程等,从而虚增利润。

  3.延长设备调试时间,推迟在建工程转固,从而推迟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少提折旧。

  4.利用一惯性原则,少计提12月当月工资;或借口人力资源部门无法合理计算为由,不计提当年绩效考核奖金,少计人工成本;或短期降低员工薪资标准,待上市后进行补发,或由关联方代垫费用、代发工资等。

  5.年底通过第三方收回欠款,次年初转回,或年底要求账龄较长的大额客户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或通过虚增发生额调节账龄,以达到少提坏账准备目的。

  6.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虚构小额交易,为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提供虚假价格信息,以达到少计提存货跌价的目的。

  (四)以资本化方式虚构利润

  1.将应计入当期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的支出计入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开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建工程等,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2.将应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处理计入在建工程。

  (五)以虚构资产方式虚增利润

  1.虚构销售,将销售款计入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长期无法收回货款;或虚构销售,关联方以票据方式进行回款。

  2.虚构对外付款暂挂预付账款、在建工程等,通过第三方回款或虚构客户回款虚增销售收入。

  3.虚增存货,少转产品销售成本虚增利润。

  4.少计原材料领用或虚增在产品成本等,从而少计完工产品成本少计销售成本,虚增利润。

  5.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本期增加数与经批准的资本支出预算存在重大差异,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6.虚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将研究支出和广告促销费用等费用性支出资本化;将一般借款合同伪造变造成专门借款合同,将应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

  (六)以少计负债方式虚增利润

  1.以应付票据方式购买原材料,应付票据和原材料入库、生产领用不做账务处理,待下一个会计期间付款时从入账,少计入当期成本。

  2.以赊购方式购买原材料,应付账款和原材料采购入库、生产领用不做账务处理,待下一个会计期间付款时从入账,少计入当期成本。

  3.仓库进出记录表明期末有验收入库的存货,但未体现在会计记录上,期末存货盘点账实不符。

  4.少计当期工资费用,或者短期降低员工薪资标准,或由关联方代垫费用、代发工资等,以虚增利润,或者大股东以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股份支付,公司未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虚增利润。

  5.公司虚构研发费用项目进行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将生产领用原材料等不属于研发费用范围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或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以少计当期所得税费用

  6.分配现金股利,但将股利款转入特定账户以支付无法入账的费用。

  7.产品担保支出大大超过担保负债,但对超出部分未予确认。

  8.董事会会议记录讨论的或有负债没有体现在会计记录上。

  9.向外聘律师支付了大额费用,但未确认任何或有负债。

  10.律师函表明企业可能卷入重大法律诉讼。

  11.监管部门的文件表明企业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但企业既未确认或有负债,也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七)隐瞒关联关系,以关联交易方式虚增利润

  1.隐瞒关联方关系,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

  2.隐瞒关联方关系,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3.隐瞒关联方关系,关联方承担部分成本费用和职工薪酬。

  4.隐瞒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以保证金、预付款名义长期提供资金给公司无偿使用,减轻公司的融资成本。

  5.隐瞒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买断销售给客户的产品。

  6.隐瞒关联方关系,关联方用欠款单位名义以现金缴存银行,偿还无法还回的应收款项。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对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披露的认定层次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十七条,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形成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如果此前未了解与此类风险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相关控制,包括了解控制活动。

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对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二)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

  (三)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

  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能够应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例如,针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函证程序以获取更多的相互印证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管理层处于实施舞弊的独特地位,其原因是管理层有能力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操纵会计记录并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而这些控制却看似有效运行。

  尽管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水平因被审计单位而异,但所有被审计单位都存在这种风险。

  由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行为发生方式不可预见,这种风险属于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从而也是一种特别风险。

  第三十三条,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用以: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

  (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调整是否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向参与财务报告过程的人员询问与处理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相关的不恰当或异常的活动;

  (二)选择在报告期末作出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三)考虑是否有必要测试整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分录和其他调整。

  第三十五条,在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评价管理层在作出会计估计时所作的判断和决策是否反映出管理层的某种偏向(即使判断和决策单独看起来是合理的),从而可能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存在偏向,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整体上重新评价会计估计;

  (二)追溯复核与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相关的管理层判断和假设。

  第三十六条,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实施的程序无法涵盖特定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其他风险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应对识别出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

评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对由于舞弊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在就财务报表与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是否一致形成总体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临近审计结束时实施的分析程序,是否表明存在此前尚未识别的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三十八条,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如果存在舞弊的迹象,鉴于舞弊不太可能是孤立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项错报对审计工作其他方面的影响,特别是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如果识别出某项错报,并有理由认为该项错报是或可能是由于舞弊导致的,且涉及管理层,特别是涉及较高层级的管理层,无论该项错报是否重大,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重新评价对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旨在应对评估的风险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重新考虑此前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相关的情形是否表明可能存在涉及员工、管理层或第三方的串通舞弊。

  第四十条,如果确认财务报表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或无法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这两种情况对审计的影响。

由于舞弊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对由于舞弊无法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如果由于舞弊或舞弊嫌疑导致出现错报,致使注册会计师遇到对其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能力产生怀疑的异常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

  (一)确定适用于具体情况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是否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

  (二)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考虑是否需要解除业务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决定解除业务约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二)考虑是否存在职业责任或法律责任,需要向审计业务委托人或监管机构报告解除业务约定的决定和理由。

有关舞弊的书面声明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有关舞弊的书面声明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获取书面声明: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可其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以防止和发现舞弊的责任;

  (二)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管理层对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

  (三)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已知的涉及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了从现任和前任员工、分析师、监管机构等方面获知的、影响财务报表的舞弊指控或舞弊嫌疑。

关于舞弊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关于舞弊与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沟通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如果识别出舞弊或获取的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此类事项,以便管理层告知对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如果确定或怀疑舞弊涉及下列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此类事项,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一)管理层;

  (二)在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

  (三)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

  如果怀疑舞弊涉及管理层,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这一怀疑,并与其讨论为完成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如果根据判断认为还存在与治理层职责相关的、涉及舞弊的其他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舞弊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关于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舞弊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如果识别出或怀疑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法律法规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否:

  (一)要求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作出报告;

  (二)规定了相关责任,基于该责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之外的适当机构报告在具体情形下可能是适当的。

有关舞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对有关舞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项目组内部就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所得出的重要结论;

  (二)识别和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四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下列内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一)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总体应对措施;

  (二)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三)审计程序与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之间的联系;

  (四)实施审计程序(包括用于应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各方就舞弊事项进行沟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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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1904/P0201904095881223752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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