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暂估入账
原材料暂估入账是指当月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收到。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月底应进行暂估入账。
“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虽然“票”还没到,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需要“暂估入账”。
在实务操作中,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的关键在于商品是否已入库使用。如果是处于在途物资状态,则不需要进行暂估入账,待实际入库后再进行会计处理。
原材料暂估入账的账务处理
A公司购进了一批商品,合同约定的总价为1,130元(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目前,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收到。
当月入库但未收到发票时,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1,000
2、发票到账后的处理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应在次月月初用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时间的不确定性,通常在实际工作中会在收到发票时再进行冲回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1,0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无票-1,000
(2)收到发票后,进行常规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1,130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如何处理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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