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是指反映评估对象特定价值内涵、属性和合理性指向的各种价值定义的统称,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价值类型的主要内容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资产组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或者资产组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价值类型的作用
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业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在:
1、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含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而不是资产本身的特定价值和内在价值。例如,一台机器设备,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和用于销售变现行为的评估,其价值含义不同,评估值也不一样。用于销售变现行为,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取决于市场的交换条件和需求者对其使用价值的判断;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则只是考虑该机器设备在新投资企业中是否有用及其有用程度。显然,这时需求者及其市场条件就会产生差异。
2、价值类型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为了获得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方法获得。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现实工作中,我国更多地采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应用相对较少。
事实上,评估方法本身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后直接制约着方法应用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判断和选择。
3、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地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含义是不同的,评估价值也不相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其提出的评估价值的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地使用评估价值,这样也可以规避评估师的责任。
资产基础法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应用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由于评估报告只要求披露针对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而不涉及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类型,因此后者往往为大家所忽略。事实上,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类型的选择与定义,对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相应价值类型的评估结论同样至关重要,各项资产价值的计算错误也必将导致最终评估结论有失偏颇。对此,《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七条就规定,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根据所选用的适当具体评估方法得出,所选评估方法可能有别于其作为单项资产评估对象时的具体评估方法,应当考虑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另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也指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是企业或者整体资产中的要素资产,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只考虑了该要素资产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贡献程度,没有考虑该资产作为独立资产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通常选择在用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上述评估准则规定使我们认识到,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分别评估各项资产的目的,并非要告诉委托方该等资产单独交易下的市场价值,而是为了确定被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即评估净资产的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但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类型并不一定等同于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
由于各项资产的自身特点不同,用途和持有目的不同,其表现出的价值类型也会各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被评估单位所拥有的正常经营所必需的要素资产,其价值类型应该选择“在用价值”,对于其他资产则需要视情况选择“市场价值”“可变现净值”或“残余价值”等其他价值类型。固定资产等生产资料,是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能长期发挥作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的劳动资料,系自用性质,价值类型通常选择在用价值,且大都可以通过重置的途径采用成本法的思路评估,其重置价值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本身的购置价或建安成本,还应当包括必要的勘查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运杂费、安装费、资金成本等其他间接费用,乃至建设单位合理利润;原材料是用于生产加工成产品后对外销售的劳动对象,也属于自用性质,同样可以根据替代性原则,采用重置成本法的方式确定其在用价值;而针对尚未完工的在产品或已经加工完成入库的产成品而言,其持有目的最终是要对外销售,所选择的价值类型更近似于会计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只是需要视畅销程度确定是否扣除后续加工和销售环节所创造的适当利润,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并不完全一致;对于企业闲置待处置资产的价值类型通常宜选择市场价值并扣除必要的处置费用;已经报废或淘汰资产的价值类型则为残余价值。所有这些均需要评估师基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审视和评判。
企业价值评估中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类型的具体应用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时常会遇到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问题,由于其自身特点及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在这里有必要单独展开论述。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采用成本计量模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那么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采用何种“计量模式”(价值类型)呢?笔者以为,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与投资性房地产的特点,选择“可变现净值”或“现值”更能满足企业价值评估的特定要求,而不论企业账面按照何种模式计量。这里的可变现净值是借用了会计准则中关于存货后续计量时采用的一个概念。会计准则指出,“所谓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投资性房地产虽然不是存货,但二者都有追求转让时获取增值收益的共同点,因此,可以选择可变现净值。企业价值评估中,投资性房地产最终评估价值的高低,不仅取决于其自身市场价值的大小,还与对外处置时所发生的处置费用的多少有关,其中最大的处置费用就是相关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处置费用在房地产单独交易目的下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的评估时都不会涉及,但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则需要充分考量。
例如,某公司于2013年花费1000万元购置的位于某市新建高铁站附近的一幢写字楼,全部对外出租,目前账面价值按照成本模式计量为750万元,如按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则为2000万元(基本等同于市场价值),类似写字楼的销售费用通常为市价的1%。假如该写字楼对外转让,在不考虑契税等其他税费的情况下,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考虑每年加计扣除5%)150万元、企业所得税27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可变现净值为1560万元(2000-20-150-270),这就是该写字楼在评估基准日对企业价值的贡献额,并非其单独交易下的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2000万元。如果不加分析,直接以其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果,极有可能导致企业价值高估。当然,在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时,还需要同时考虑企业账面已经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另外一个思路就是,采用收益途径评估该写字楼长期持有前提下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即将该写字楼视同企业一项可以独立获取收益的经营性资产,则采用收益法评估该写字楼的在用价值为1600万元,基本与其可变现净值相当。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收益法评估写字楼时依旧不同于单独交易目的下市场价值的评估,而是采用税后净收益与税后折现率折现的方式确定评估值,其中所得税费用的计算采用企业账面历史成本而非市场价值,这是因为该写字楼的增值部分不能改变其原有的计税基础而不具有抵税效应。同时,基于长期自持假设而无需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以上两种思路的假设前提与估算过程自成一体,但评估结果趋于一致,进一步反映了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各项资产对企业价值的贡献并不必然等同于其市场价值或公允价值,尤其是在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偏离较大之时。
收益法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应用
以一般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对企业预期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是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市场价值的基础。实务中评估师往往基于企业历史经营业绩直接推算未来预期收益,但忽略了对历史经营业绩中可能存在的非经常性损益的调整,以此折现所确定的评估结果自然难以恰当揭示资产的市场价值。因此,评估市场价值时,我们需要基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以最高最佳用途作为价值前提,分析和判断企业现有的商业模式和生产经营是否具有普遍性、可持续性,对企业历史经营中存在的关联交易、特定条件下获取的订单(如疫情、战争、地震等)、政府补贴(如科技进步奖励基金、招商引资政策)和不具普遍意义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优惠政策实施的区域、行业和期间),以及现有的生产流程、产品结构等方面重新梳理和审视,并视情况作出必要的调整,在此基础上估算预期收益,以恰当反映一般市场参与者正常经营下的客观收益水平。不仅如此,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于企业当前的融资能力、融资渠道、资本结构和资本成本也需要加以分析,并基于一般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判断企业现有融资方式和融资规模的合理性,是否需要调整,判断作出调整的可行性,进而得出与价值类型和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相对应的折现率。
有时候,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并不能完全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对此,国际评估准则就特别指出,“采用收益途径时,还可能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一些调整,以反映在现金流量预测或采用的折现率中没有考虑的事项。例如,对被评估权益的市场流通性所进行的调整,或者根据被评估权益在企业中是控制权益还是非控制权益所做的调整。”因此,评估中需要结合评估对象自身条件和评估目的所对应市场条件等因素,对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
当评估投资价值时,需要基于特定投资者的视角,遵循《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的规定,分析和判断企业并购可能产生的管理协同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其他协同效应,合理选择相应的经济技术参数,充分理解并体现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在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等关键参数的选取和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
总之,在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所确定的假设前提、选取的参数,均需要与评估目的、价值类型相匹配、相对应、相吻合。
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应用
资产减值测试评估是评估师参与最多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需要减值测试的资产又多以存货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等长期资产为主。当前,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根源在于,评估师缺乏对会计准则主动学习的精神,未能深入领会并贯彻执行会计准则有关资产计量属性、期末计量和减值测试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在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中依旧延续一般产权交易目的下的评估假设前提和思路,相应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果与会计计量属性未能完全匹配,存在“答非所问”“文不对题”的情形,难以很好满足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需求。
(一)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期末需要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进行评估,以判断存货是否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存货评估时选择的价值类型就是其会计计量属性——可变现净值。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指出,“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评估师执行存货可变现净值评估业务时应当认真遵循上述会计准则的规定,并注意与一般产权交易目的评估的区别。
1.原材料可变现净值的评估与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原材料的评估思路不完全相同。前者往往采用市场法以估计售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后者则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以原材料的进价为基础确定评估值。实务中,我们注意到,某些原材料可能因市场上同类原材料价格不断下降而减值,但如果将其加工成产品再对外销售的话,由于下游产品的降价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依会计准则采用“倒算”思路得出的可变现净值并不一定会低于账面价值,也就无需计提跌价准备,此时,如果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的话则很可能导致评估减值,进而误导企业财务人员作出不恰当的账务处理。反之,原材料本身可能并未降价,但加工后的产品出现了明显的价格下降,该原材料极有可能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因此,评估中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思路执行。
2.产成品、半成品可变现净值的评估中,不需要扣除后续加工和销售环节利润。上述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定义已经非常清晰地表明不需要扣除“适当利润”,而企业价值评估中产成品的评估正如前文所述,需要视其畅销程度,确定是否扣除以及扣除多少后续加工和销售环节创造的利润。
3.存货可变现净值评估中扣除的费用通常不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除销售费用以外的其他期间费用。实务中,尤其是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减值测试评估时,评估师习惯于一般房地产交易目的下假设开发法的应用思路,在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中扣除公司层面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投资利息),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其实是在建开发产品等存货的市场价值或在用价值,并非会计准则规定的可变现净值。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层面的管理费用与项目开发并无直接关系,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项目开发管理费用可计入间接开发成本考虑。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大小与形成存货的资金来源无关,这就如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的“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中不需要扣除财务费用。
4.可变现净值评估涉及的相关税费的估算应当体现减值测试的特定目的。会计准则未明确相关税费的具体税项明细,这需要评估师从评估目的和相关性等方面加以综合分析和判断。笔者认为,可变现净值评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主要包括存货销售环节发生的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不包括企业发生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其他与存货生产和销售无直接关系的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存货的估计售价中本就不含增值税,自然无需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生的契税,构成存货的账面成本,不属于未来将要发生的税费,未来将要发生的契税由承受人或购买者承担,因而也不涉及契税的扣除。
是否需要扣除企业所得税呢?实务中常常有评估师对此倍感困惑。笔者经分析后认为,在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评估中无需扣除企业所得税。一是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资产减值测试中,“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现行会计准则对此已有类似规定;二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前提是存在应纳税所得额,而存在与存货直接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则通常意味着存货销售会产生盈利,将盈利中的一部分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并不会导致其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而出现减值,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并不影响企业对存货是否减值的判断;三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通常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综以分析,不建议在可变现净值的评估中考虑扣除企业所得税。
同理,在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货可变现净值评估时也不需要扣除土地增值税,尽管土地增值税与房地产销售密切相关,但由于该税的征收同样基于土地增值,因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与否并不影响对该存货是否存在减值的判断。
(二)长期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涉及的价值类型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测试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8号准则”)的规范。
1.价值类型的选择。8号准则明确指出,“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值测试就是通过将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相比较来判断是否减值。该准则同时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由此可见,资产减值测试的评估中可能涉及可收回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公允价值”)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以下简称“现值”)三种价值类型(计量属性)。实务中部分评估报告仅仅披露可收回金额或公允价值或现值一种价值类型的做法,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评估结论。评估报告应充分揭示价值类型选择的思路和理由,完整披露所涉及的全部必要价值类型的评估过程。
2.减值测试中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准则依据的变化。资产减值测试主要适用于8号准则的规定,但在涉及公允价值计量时,8号准则中的某些规定已被《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所替代,因此,评估中应该与时俱进,按照最新的39号准则的规定计量公允价值。8号准则第八条曾规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可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估计;企业按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公允价值的,应当以该资产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上述规定意味着资产减值测试中公允价值的计量要么采用“销售协议价格”,要么采用市场法评估确定,要么直接以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而39号准则则给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更多路径,当市场法难以确定公允价值时,还可以采用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他估值技术来评估确定。但,实务中依然有评估师在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时引用8号准则的规定,且以现值直接作为可收回金额,未能体现39号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新要求。
3.多种途径评估后公允价值的确定。39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企业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这就是意味着,一方面,评估可以采用一种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这与《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另一方面,不会采用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简单或加权平均的方式来确定公允价值,这与一般资产评估尤其是房地产估价中针对评估结果的确定方式是有区别的。
4.流动性折溢价、控制权溢价或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等价值影响因素的处理。39号准则规定,企业采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包括流动性折溢价、控制权溢价或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等。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显然,在执行财报目的评估业务时“应当”考虑上述价值影响因素,而不能像一般评估项目那样仅仅披露而已。
5.现值评估中会计准则就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所作出的特殊规定。一是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进行估算。二是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三是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四是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五是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准则针对资产减值测试的特别要求,是会计准则谨慎性原则的重要反映,评估中需要注意与前文所述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的区别。
当前,国际会计准则正在就商誉减值测试的相关规则进行改革,包括允许采用税后现金流和税后折现率折现的方式确定现值,取消现值估算中不能包括尚未作出承诺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某些特定现金流量的限制,这一改革被视为对现值估算方式的简化,也更加接近一般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但在中国会计准则尚未就此作出同步修订的情况下,评估师仍然需要遵循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能够伴随中国会计准则的修订而适时做出调整。
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评估中价值类型的应用
人民法院与评估行业协会针对涉执财产处置评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执业准则,有力推动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一方面,部分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评估报告被当事人反复提出异议,并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协会组织专家评审,且组织评审的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另一方面,部分财产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参考价拍卖时频繁出现流拍,严重影响涉执财产的处置效率。其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评估师在执行此类评估业务时对价值类型选择和应用不当。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典型案例来加以阐述。
江苏某造船厂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拍卖抵押物——在建散装货船偿债,某评估公司接受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后,对该抵押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拍卖底价。评估公司聘请了某造船厂专门负责船舶报价的工程师作为外聘专家,依据现行船舶制造定额,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材料、人工、费用水平,并考虑合理利润及完工进度对该在建船舶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580万元。法院委托拍卖行以此为底价先后进行了两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为此,评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是否可以在本次船舶拍卖评估中选择清算价值,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分析,法院不同意的原因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中尚未明确涉执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用清算价值,以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更有利于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清算价值是通常适用于破产清算需要考虑快速变现因素时的一种价值类型,正常司法拍卖留有足够的时间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理性决策。
这个项目之所以因评估师的高估而多次流拍,根本原因在于,评估师在对在建船舶进行评估时没有考虑航运行业景气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而是直接采用重置成本作为市场价值。这在一般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在市场存在严重过剩、行情较差的情况下,售价很难以覆盖成本,重置成本的评估结果也就很难真实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上述在建船舶,之所以要走上司法拍卖之路,主要是因为当时航运业经营惨淡,反映国际航运运费价格的代表性指数——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已从高达11000点,下跌到了300余点,这艘船之所以拍卖正是因为行业不景气船东弃单不愿意再支付进度款所致,船东宁愿损失已经支付的预付款也不愿再继续投资。恰当的做法应该是,首先采用市场法评估该船建成后的市场价值,然后再扣除继续建造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和必要利润后确定在建船舶的市场价值。由于建成后船舶的市场价值源自市场调查和询价,由此得出的评估结果自然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而不会再出现流拍。
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评估的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价值参考,根本目的是通过拍卖、变卖等途径对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变现、偿债,为此,中评协印发的《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9〕14号)就规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一般为市场价值”。因此,我们在涉及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评估时所选择的价值类型应当为市场价值,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定义市场价值内涵和求取评估市场价值时,能否充分考虑到资产处置、变卖、“脱手”这一特定交易行为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并在评估方法的运用、参数的选取、价值内涵的构成等方面,摒弃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常有的资产重置或购进的固有思维,避免执行财产评估结果背离市场价值而影响司法执行效率和质量的情况发生。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