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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分类

  嵌入式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目录

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核算有两种模式,从混合合同中分拆或不分拆。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果主合同并非本准则范围的资产,企业对嵌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根据其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并结合其他条件决定是否分拆。

  企业判断嵌入式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时,应当重点关注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是否相似,以及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可能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除本准则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不同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则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很可能不紧密相关。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首先明确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如果主合同没有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到期日,且代表了在某一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利益,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而且嵌入衍生工具需要拥有和同一企业相关的权益特征才能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但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债务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

  其次,嵌入的非期权衍生工具(如嵌入的远期合同或互换合同),应基于标明或暗含的实质性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拆,其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以期权为基础的嵌入衍生工具(如嵌入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利率上限、利率下限或互换期权),应基于标明的期权特征的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拆,主合同的初始账面金额即为分拆出嵌入衍生工具后的剩余金额。再者,一项混合合同中的多项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视同为一项工具处理。但是,归类为权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与归类为资产或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算。此外,如果某混合合同嵌入了多项衍生工具而这些衍生工具又与不同的风险敞口相关,且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易于分离并相互独立,则这些嵌入衍生工具应分别进行核算。

  1.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1)主债务工具中嵌入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2)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展期的选择权或自动展期条款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展期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与当前市场利率大致相当的水平。企业发行了一项债务工具,且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向第三方签出针对该债务工具的看涨期权时,如果该期权行使后发行人可能被要求参与或协助债务工具的重新流通,则发行人应将此看涨期权视为债务工具的展期。

  (3)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4)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价格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合同工具的风险与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5)嵌入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或提前偿付选择权不与主合同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每一行权日,该期权的行权价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或主保险合同的账面价值,或者提前偿付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包含了对债权人的补偿,且该补偿不应超过相当于主合同剩余存续期内的利息损失的现值。利息损失按提前偿付的本金乘以利率差计算。这里的利率差是指,如果债权人将提前偿付的本金再投资于与主合同相类似剩余期限和条件的工具,该工具的实际利率低于主合同实际利率的差。企业应当在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拆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权益要素前,评估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是否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6)嵌入在主债务工具中,允许一方(受益人)将特定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受益人可能不实际拥有该项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保证人)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信用衍生工具让保证人在不直接拥有标的资产的情况下承担标的资产的相关信用风险。

  2.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

  (1)以利率或利率指数为标的,且能改变带息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须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额的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除非混合合同的结算可能造成持有人不能收回几乎所有已确认投资,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持有人在主合同上的初始报酬率至少加倍,并能够使回报率至少达到与主合同条款相同的合同的市场报酬率的两倍。

  (2)嵌入利率下限或利率上限的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发行时,若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而利率下限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并且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之间不存在杠杆关系,那么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同样,一项购买或出售某一资产(如某商品)的合同,如果设定了为该资产将支付或收取的价格上限和下限的条款,并且在开始时该价格上限和下限均为价外且与主合同之间没有杠杆关系,则该条款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3)嵌入主债务工具(如双重货币债券)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使发行人以外币支付本金或利息,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4)嵌入在属于保险合同或非金融工具合同的主合同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例如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外币标价),如果与主合同没有杠杆关系且不具有期权特征,并且规定以下述任何一种货币支付,则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①合同任一主要方的记账本位币;②国际商业交往中通常用以对所获得或交付的相关商品或劳务进行标价的货币(例如对原油交易进行标价的美元);③在交易所处的经济环境中,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通常使用的货币(例如在当地的商业交易或对外贸易中使用的相对稳定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货币)。

  (5)如果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最初是通过分离收取金融工具合约现金流量的权利形成的,而该金融工具本身不包括嵌入衍生工具,且不包含任何未在原主债务合同中列示的条款,则嵌入在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中的提前偿付选择权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6)主租赁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如果是下述三者之一,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①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指数(例如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租赁付款额指数(假设该租赁不是杠杆租赁,且该指数与企业自身经济环境中的通货膨胀有关);②基于相关销售额的或有租金;③基于变动利率的或有租金。

  (7)嵌入在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中的投资联结特征(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如果其以单位计价的付款额是以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当前单位价值计量的,则该投资连结特征与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投资连结特征是一项要求付款额以内部或外部的投资基金单位计价的合同条款。

  (8)嵌入在主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果与主保险合同互相依赖,使得企业无法单独计量该嵌入衍生工具,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实务中企业可能持有或发行可回售工具(属于混合合同)。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在于,持有人拥有将该金融工具回售给发行人以换取一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其中,相关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随着可能发生增减变动的权益指数或商品指数的变动而变动。除非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可回售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否则,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即与权益工具或商品指数挂钩的本金支付),因为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债务工具)不紧密相关。但是,对于可随时回售以换取与企业净资产价值一定比例份额等值的现金的可回售工具(比如,开放式共同基金份额或某些投资联结产品),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并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的结果是,发行人在报告期末以应付的赎回金额来计量混合合同,因此可以不分拆。

嵌入式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2)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即嵌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不予分拆)。

  【案例】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可回售可转换优先股。该优先股条款约定,若甲公司5年内未能成功上市,则投资者有权在第5年末将该优先股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回售给甲公司。此外,投资者可以随时将该优先股转换成甲公司的普通股,初始转股价格固定,但当甲公司后续发行新股的价格低于初始转股价格时,投资者有权要求将初始转股价格下调,且下调后不再转回。

  此例中,股份转换权属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合同不紧密相关。如果混合合同整体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则应将该股份转换权分拆为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

  当企业在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随后,除非混合合同条款的变化将对原混合合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否则企业不应对是否分拆重新进行评估。混合合同条款的变化导致原混合合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改变的,应重新评估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企业在确定现金流量调整是否重大时,应当分析判断与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相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的程度,以及相对于合同以前预计现金流量是否有重大的改变。但是,在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合营企业成立中,企业在并购日或成立日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购入的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是否需要分拆。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根据本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2.将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时,本准则要求企业识别所有此类嵌入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需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与整项金融工具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相比,上述要求可能更为复杂或导致可靠性更差。为此,本准则允许企业将整项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此外,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分拆与计量

  对于存在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由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资产,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应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则不需要分拆。企业也可以考虑是否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监管实践发现,企业在与供应商签订大宗商品购买合同时会约定延迟定价条款(如定价机制为装船后第4个月的大宗商品伦敦市场的现货交易价格),部分公司对延迟定价条款性质的理解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分歧。现就该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上述延迟定价条款使企业进口贸易中所需支付的金额随着未来所挂钩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前,延迟定价条款与商品待执行采购合同紧密相关,因而无须拆分;而在商品的控制权转移后,企业需就该商品确认存货及相关应付账款,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不紧密相关,应从主合同中拆分并作为衍生工具单独核算,或者将延迟定价条款与主合同(应付账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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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https://www.mof.gov.cn/zcsjtsgb/gfxwj/201703/P0202009073977369427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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