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是传统产业经济理论中对产业划分中的一个产业部门,指以对第一产业和本产业提供的产品(原料)进行加工的产业部门。按“三次产业分类法”划分为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具备“三新”经济特征。
第二产业增加值
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和建筑业,第二产业增加值指第二产业的生产单位和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映第二产业中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作用和用途:第二产业增加值作为GDP重要的组成部分,可根据第二产业增加值在GDP所占的比重及其变化判断第二产业的发展是否符合产业结构演变的规律,是否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协调。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第二产业发展的规模和增长的快慢程度以及第二产业单位或部门对GDP的贡献。
第二产业税收优惠
采矿业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电气机械和设备(配件)制造业税收优惠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二、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三、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五、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九、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十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十四、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一)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十五、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七、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十八、公益性捐赠支出按比例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按比例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三)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建筑业税收优惠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1、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新”经济概述
“三新”经济是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活动的集合。
新产业指应用新科技成果、新兴技术而形成一定规模的新型经济活动。具体表现为:一是新技术应用产业化直接催生的新产业;二是传统产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形成的新产业;三是由于科技成果、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动产业的分化、升级、融合而衍生出的新产业。
新业态指顺应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或服务需求,依托技术创新和应用,从现有产业和领域中衍生叠加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具体表现为:一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展的经营活动;二是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的创新;三是提供更加灵活快捷的个性化服务。
新商业模式指为实现用户价值和企业持续盈利目标,对企业经营的各种内外要素进行整合和重组,形成高效并具有独特竞争力的商业运行模式。具体表现为:一是将互联网与产业创新融合;二是把硬件融入服务;三是提供消费、娱乐、休闲、服务的一站式服务。
“三新”经济增加值衡量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三新”经济生产活动创造的增加值。
三次产业的划分
三次产业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它是世界上较为通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
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辅助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研究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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