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1] 分享 常住单位 我国的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我国经济领土指我国政府控制的地理领土和管辖区,包括:我国领陆(含海岛)及其底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我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我国在国外的“飞地”,即位于其他国家,通过正式协议为我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我国驻外使领馆用地。但不包括我国地理边界内的外国和国际组织“飞地”。 经济单位在我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场所,如住房、厂房或其他建筑物,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一般以一年为操作准则),则视该经济单位在我国具有经济利益中心。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1 免责声明: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定额耗用量 下一篇 重置价格折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