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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支机构

税务名词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目录

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税款。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目前营业税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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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335/content.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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