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又称为容缺后补,是指对符合信用条件的申请人,在各级行政服务大厅线下申办政务服务业务时,具备申请该项业务的主要材料和条件,但是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非主审要件,收件窗口先予收件或审批部门先予受理的政务服务活动。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税务机关推出的一种便民利民的办税服务形式。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材料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13项涉税费资料纳入容缺办理范围;同时,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将12项涉税费资料予以取消,将22项涉税费资料予以留存备查。为此,税务总局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对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相关事项以及施行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 | 可容缺资料 |
1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2 | 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 |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
《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 | ||
3 |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 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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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
4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 |
5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
6 | 矿区使用费申报 | 油(气)田的产量资料 |
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 | ||
7 |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合同中文译本 |
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 | ||
8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
取消报送涉税费资料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 | 取消报送资料 |
1 | 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2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作废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3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4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或《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5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 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及销货清单复印件 |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 | ||
6 | 税收统计调查数据采集 | A06312《成品油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 |
《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 | ||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税收调查表》 | ||
7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8 | 建筑业项目报告 | 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复印件 |
写明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的书面材料 |
改留存备查涉税费资料清单:
序号 | 业务事项 | 改留存备查资料 |
1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申报 |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存根联或报查联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 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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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 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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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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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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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 |
3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
4 |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
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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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组织架构图 | ||
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 | ||
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 ||
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 ||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 ||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 ||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 ||
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 ||
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 ||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 ||
5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核准 |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
6 | 税收减免核准 |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适用于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适用于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
容缺办理方式
纳税人选择容缺办理的,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见《公告》附件2),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容缺办理资料补正
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纳税人应履行容缺办理承诺,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
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的事后监管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书面承诺时限到期前通过电子税务局、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补齐资料,履行承诺。
(二)纳税人在书面承诺时限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三)纳税人存在容缺办理事项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对其暂停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待纳税人履行承诺后,税务机关对其恢复提供各类容缺办理服务。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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