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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库存

库存管理术语

  账面库存(book inventory),是从永续盘存记录获得而不是通过实际盘点得出的库存单位或价值的会计定义。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实物财产的管理,缺点是日常的工作量较大。

目录

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的会计处理

  (一)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2、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

  (二)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

    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账面库存大于实际库存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无论是外购存货还是自制存货,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发生存货损失,就涉及到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的选项。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给出了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税2016第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或购入免税货物(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除外)发生存货损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处理

  1、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盘亏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办理。

  第二十六条,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存货盘点表;

  (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存货盘亏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3、收集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盘亏损失需准备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企业内部责任认定和责任人赔偿说明以及内部核批文件、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需准备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如果损失数额较大(占企业此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被盗损失需归存货成本的确定依据、公安机关报案记录、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税总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申报扣除存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对于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内的资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需要企业自行识别判断,然后自行申报扣除并留档备查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需要到税务局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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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2ZjNjYmIzYzAxNmY0MTE4NGY5YjE2ZDA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http://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203/t20120328_145121.html
[3].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26/content.html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3526/content.html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843/content.html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787/content.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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