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转移截留财政收入
隐瞒转移截留财政收入是指将应收或应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未收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
隐瞒转移截留财政收入的处罚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对于隐瞒转移截留财政收入的处罚,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手段和查账方法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1.挤占和虚列成本。
(1)多提折旧、应付工资等费用。
(2)不按规定标准多提取预提费用,甚至不该预提的费用也预提。
(3)多摊销待摊费用、递延资产。
(4)领用的原材料生产中未耗用而算作耗用,虚减原材料,多计成本。
(5)对原材料等存货盘盈不作处理,让其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上。
(6)假报原材料等存货盘亏、虚减原材料等存货,增加费用。
(7)把不属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支出做入这些支出内,或无任何凭据随意虚列这些支出。
(8)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不正确进行分配,多计算完工产品成本。
(9)多转产品销售成本,主要手段有:①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只结转计划成本,不结转低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甚至有的单位故意把计划成本调高;②改变产成品的计价方法,采用结转成本多的方法计价;③产成品未销售就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虚减产成品待以后作盘盈处理。
2.乱列营业外支出。
(1)把非营业外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内。
(2)虚列营业外支出,如假报固定资产盘亏以增加营业外支出。
3.隐瞒、截留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1)将销售产品、出售原材料和边角料、出租包装物和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投资收益等收入,或压下凭据不做账,或不做收入账而做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账上或冲减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等支出,或转入下属单位,或放入“小金库”中。
(2)将销售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收入不做收入账,而直接冲减产成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成本差异账。
(3)无任何凭据随意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4)对固定资产盘盈不作处理,让其长期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账上。
4.隐瞒、截留应交税金。
(1)采取各种手段,如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隐瞒、截留应纳的税金。
(2)隐瞒、截留代征、代扣的税金。
5.隐瞒、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1)企业隐瞒、截留应上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执法单位隐瞒、截留或变相隐瞒、截留应上交的罚没收入,如将没收的小汽车不按规定作价处理而擅自留作公司共用。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查账方法
1.审查会计账簿。主要审查“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产成品”和“原材料”等与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的账簿,特别要注意审查备查账簿,核实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有无为隐瞒、截留财政收入而造成不相符的情况;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簿,核实有无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盘盈长期挂在账上不作处理的情况;审查“应交税金”等账簿,核实有无隐瞒、截留应交税金的情况;审查“应缴预算收入”、“应缴预算外资金”等账簿,核实有无隐瞒、截留应上交款项的情况。
2.审查会计凭证。对照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手段审查会计凭证是核实有无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主要方法。对原始凭证,主要审查其业务是否真实,经济内容是否合法,填制项目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等。对记账凭证,主要审查应附附件是否齐全,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金额与所附附件是否相符,与账簿记录是否吻合等。通过对会计凭证的审查,核实有无采取某一或某些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手段进行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3.审查收款票据。对单位使用的发票和收据包括代征、代扣税金的税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已使用发票、收据的存根联是否齐全,有无缺号情况;所有开具了未作废的发票、收据的记账联是否都做了账,存根联与记账联上的数量、金额是否一致;未使用的发票、收据有无缺号情况,每份未使用的发票、收据其发票、收据联是否存在;核实有无采取把收入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4.审查货币资金。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盘点,核对库存现金实有数与现金日记账和总账余额是否相符,并要特别注意审查出纳手中保管未入账的收支单据,核实有无采取把收入压下来不做账或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对银行存款进行审查,核实单位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与单位银行存款实有金额是否相符,未达账款是否由于正常原因所致,特别要注意一收一付金额相等的银行已入账的单位未达账款,核实有无采取把收入压下来不做账或转入下属单位、放入“小金库”中等手段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5.清查提取摊销费用。多提取折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和多摊销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是企业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对提取摊销费用进行清查也是核实企业有无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主要方法之一。清查提取摊销费用主要是根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对照会计制度规定,核实提取、摊销的费用是否必要、允许,提取、摊销的依据是否真实,比例是否合规,计算是否无误,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6.盘点实物资产。对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存货和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看账实是否相符,核实有无领用的原材料未耗用而算作耗用以虚减原材料多计成本的情况,有无假报原材料等存货盘亏而虚减原材料等存货以增加费用的情况,有无未销售产成品就结转其成本而虚减产成品以增加产品销售成本的情况,有无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的情况,有无假报固定资产盘亏而虚减固定资产以增加营业外支出的情况。
7.比较分析相关指标。将清查期间的实际收入、成本、盈利数与相应的本期计划数、上期实际数、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数、同行业水平数(有的要利用相对指标进行比较)等进行比较,分析产生差额的原因,核实有无采取某一或某些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手段进行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情况。
8.深入企业调查。深入到与被查企业去调查是查出隐瞒、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一种有效方法,其中走访既可以明访,也可以暗访。如对建设部门是否存在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清查,可以深入到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办理过建设审批事项的群众中去调查,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是否存在隐瞒、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问题或线索。之后,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再到被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9.向被查单位人员询问调查。在发现隐瞒、截留财政收入问题、线索前或后,找被查单位的相关人员如有关领导、财会、业务等人员特别是比较熟悉情况、作风正派、敢说实话的员工询问调查。在询问调查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被询问调查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做好启发疏导思想工作,核实是否存在隐瞒、截留收入的行为及相关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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