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010年6月,财政部制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此举意味着预算外资金概念已成为历史。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历史沿革
预算外资金,相对于预算内资金,是在国家和政府财政预算之外而存在的收支资金。
在发达经济体,预算外资金是一个不存在的概念,因为政府的所有收支都将被纳入政府的预算管理。而中国的“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始于上世纪50年代,最初是作为预算收入的补充形式存在。
根据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预算外资金”定义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这些预算外资金,由于曾在经济运行中发挥过正面功效,如在改革初期满足了地方之于发展灵活性的需求,包括为地方公共品供给提供资金等,因而在一定时期内被容忍乃至肯定。随着改革的深入,游离于人大和公众监管视野之外的预算外资金,渐有成为决策随意性、盲目上计划、私设“小金库”及滋生腐败的一个根源。
并且,预算外资金占全部政府收支的比重越来越大。据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平新乔教授统计,1995年到1999年的预算外膨胀主要源自于税费,1999年后则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
以2009为例,当年财政部公布的财政收入为68476.9亿元,但根据官方及学界的测算,当年全口径政府收入达到114885.04亿元,相差的4.6万亿元便是预算外收入,其中包括16116亿元社会保险金、15910.2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等非税收入。
与此相对应的,是各级政府对预算外资金逐年的规范和管理。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全国就开始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改革,开始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省市各级政府将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
我国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的发展变化,其占财政收入比例的不断消长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我国财政预算制度、公共财政体系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
预算外资金的取消
2010年6月,财政部制发《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将全部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相应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
全面取消预算外资金,将所有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乃至财政制度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成效显著,意义重大。一是规范了政府资金的分配秩序,保证了预算的完整,推动了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建设;二是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减少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不良现象,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三是强化了财政资金管理,有利于加强人大和社会各界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提高财政管理透明度和依法理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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