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
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是指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经营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退库,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压、占压国库库款,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等方式动用库款的行为金额。
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的处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的处罚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国库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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