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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冒领

财政术语

  虚报冒领是指通过弄虚作假报计划、结算、决算等形式套取、冒领资金的行为。

目录

虚报冒领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虚报冒领的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虚报违法行为的甄别与认定

  虚报,即虚假申报,指预算单位通过编造虚假材料,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充多等手段向财政部门申请并获得财政资金的行为。预算单位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现象比较多见。审计实践中,虚报问题往往容易与论证不充分未能如期实施问题、预算执行进展缓慢问题相混淆,因此审计人员对虚报问题定性时需要慎重。对虚报问题该如何认定,如何甄别值得研究。

  (一)表现形式。预算单位虚报套取财政资金问题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无中生有,以子虚乌有的项目或事项申请并套取财政资金。如某单位无项目实施能力,为弥补某项开支,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二是以少充多,多申请套取财政资金。如某建设单位拟实施项目概算500万元,却申请取得800万元财政资金,套取多余财政资金用于弥补公用经费。

  (二)虚报问题的特征。一是申报项目或事项不存在或与实际不符。二是无论是无中生有,还是以少充多进行申报,通常均伴随发生编制虚假申报材料现象。三是有主观故意的情节。

  此外,要特别注意区分虚报套取问题与预算项目未实施问题以及与预算执行进展缓慢的问题。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或事项未实施,不是认定为虚报套取财政资金问题的充分必要条件,要注意甄别是申报的项目或事项原本就子虚乌有而未实施,还是申报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项目或事项未能实施?要注意甄别是以少充多项目或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套取的多余财政资金存在结余,还是项目进展缓慢,项目实施尚未完成?

  (三)获取审计证据注意事项。审计人员对此类问题调查取证时,一要注意收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或事项的内容和申报资料,尤其注意收集申报内容不真实或存在虚假内容的证据。二要取得财政资金实际需求情况的资料。三要取得预算单位实际取得财政拨款的证据。四要注意了解预算单位虚报套取财政资金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取得能证明其主观故意情节的证据。比如申报前已对套取的财政资金作出使用安排、相关证据证明预算单位在发生虚报套取行为之前已经了解财政资金的真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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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修订)|唐山市财政局   http://czj.tangshan.gov.cn/caizhengju/flfgzczl/20230927/1562311.html
[2].  如何甄别认定虚报、摊派、挪用财政资金违法行为|平罗县人民政府   http://www.pingluo.gov.cn/xxgk/zfxxgkml/sjgg/201808/t20180822_1005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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