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财政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与财政部门开设在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设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专户有利于弥补国库单一账户操作技术上的不足,主要是用来满足社会保险基金核算管理、一些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管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乡镇财政资金存放、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管理、外币资金核算管理等需要。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原则
(一)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二)公开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市财政局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操作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规范操作;
(四)科学评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按统一设定的评分指标体系实施。由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六)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专户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存放财政专户资金的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必须存放专户开户银行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应对影响我市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等突发重大事件需要;
(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经市政府批准可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竞争性方式是指市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市财政局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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