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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目录

财政专户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对财政专户的设立作出严格规定。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推进财政专户管理工作的举措

  严管理,确保专户资金运行规范。对社保基金、非税收入等资金进行分账核算,条线管理。严格按项目进度和资金用途拨款,杜绝超用途进行资金收支、超范围调配专项资金。

  重治理,力促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优惠利率执行情况专项治理,认真排查开户银行优惠利率执行不到位问题,督促相关银行整改落实。

  常清理,提升专户资金使用效益。完善财政专户开户及资金存放机制,选择资质高、管理好、服务优的银行进行资金存放,对无特定用途和闲置账户进行撤并。定期开展资金甄别和账目梳理,对长期沉淀资金予以清理收回,统筹安排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专户管理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财政专户管理现存问题是: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存在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

  如某区财政局未对财政专户进行清理,共有财政专户42个,其中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17个。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按照规定将现存违规设立的25个财政支出专户资金全部调入国库;未将财政专户资金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未对财政专户实行国库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未经财政部核准开立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撤销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专户;保留的非税收入专户除核算非税收入业务外,还用来核算管理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往来资金等等。

  财政资金滞留在财政专户,可能存在长期滞留财政收入、缴库不及时等问题,严重影响财政收入真实性、严重削弱了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降低了使用效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为调节预算执行进度、坐收坐支财政资金、违规出借和私存私放等违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这些问题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也影响到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财政专户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一是账户开设审核不严。按规定,财政专户必须依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开设。而在实际操作中,财政部门往往巧立名目,以依据一个报告或一份证明文件的形式增加专户数量,账户性质被统一描述成“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二是近年来金融业绩效考核压力大,财政资金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争抢的资源,为平衡与各家金融机构的关系,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和集中汇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分配到各金融机构,一方面导致财政专户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使得大量国库资金体外循环。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财政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财政专户开立程序。财政部门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的开立条件和程序,未经核准,不得新开立财政专户。

  二是规范财政专户日常管理。财政国库部门牵头做好专户开设、银行选择、资金调度、资金存放及内控管理等工作。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不得与地方债发行挂钩,不得与地方政府部门贷款挂钩。财政部门不得通过财政专户调剂收入或虚列支出。

  三是强化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管理。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对已经出借的财政专户资金要制定回收计划,限期予以收回。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要严格按照财库〔2013〕46号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不得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四是规范使用各类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根据专户性质,按照各项资金的所有权、资金来源、使用方向分类存放。

  五是及时清理沉淀资金。严格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的要求,根据资金性质、来源构成、结存年限进行分类清理,将财政专户中应当调入国库的结余结转等资金及时调入国库,避免在财政专户中长期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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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司法部、财政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答问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http://www.scio.gov.cn/xwfbh/gbwxwfbh/xwfbh/sfb/Document/1686116/1686116.htm
[2].  财政专户管理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_聊城市审计局   http://sjj.liaocheng.gov.cn/sjlt/202204/t20220427_3908897.html
[3].  财政局扎实推进财政专户管理工作_义马党政网   https://www.yima.gov.cn/art/2022/12/20/art_43_185258.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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