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资产
非标资产的全称是非标准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通常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非标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1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提出,当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直到2020年出台的《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规则》将债权化资产明确分为标准化债权、非标准化债权与非标资产除外类别三类,明确各类资产清单,清单外资产需要根据《资管新规》定义进行认证。
非标资产的含义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通常称为“资管新规”)中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可以分解成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债权类资产”中的一种,形成的是资金出借人和融资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向债权人还本付息。
2、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另一个关键词是“非标准化”,“非标准化”指的是不能在统一的市场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流动性较差,公允定价机制不完善。
投资非标资产的优点
非标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为满足企业融资需求,也是为满足银行投资需求。有如下优点:
1、可以规避常规贷款的政策限制。对于普通房地产项目而言,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0%,不能对不满足“四三二”原则的房地产企业放款,这时候可以采用明股实债的非标模式出款;
2、加快流程,提高效率。非标放款速度比单纯银行放款流程/发债融资流程要快;
3、结构更灵活。可以满足企业对于创新融资渠道的需要,比如企业有出表需求,可以采用明股实债模式,或者带回购型的收益权转让非标形式,这样这笔融资就不会体现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
4、对银行来说,在常规存款之外,银行能够以理财资金、同业资金来投资非标,扩大营收,因为有时候同业或理财资金成本会低于存款成本。
5、利收转中收,通过结构设置,将部分企业的融资成本作为手续费或者投资顾问费,作为中间业务收入,而不是利息收入。
6、净值波动较小。非标债权资产也是一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但由于未在公开市场交易,没有活跃的市场报价,投资人主要依据依据签署的投资合同约定的固定利率来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与权益类资产相比,非标债权资产的净值波动相对更小。
7、收益相对更高。相对于标准化的债券资产而言,非标债权资产的流动性会略差一点。作为“补偿”,在同等期限的情况下,非标债权资产的投资回报要高于债券类资产。
8、可“私人订制”。非标债权资产可以根据理财产品配置的需求,与融资客户逐步协商,包括期限、金额、收益率、交易结构、增信方式等,设计方案、私人订制。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强化投资者保护,促进直接融资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等分化,可交易。以簿记建档或招标方式非公开发行,发行与存续期间有2个(含)以上合格投资者,以票面金额或其整数倍作为最小交易单位,具有标准化的交易合同文本。
(二)信息披露充分。发行文件对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等具体安排有明确约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文件中明确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偿付投资者,或明确以破产隔离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投资者,并至少包含发行金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期限、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要素。
(三)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债券市场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四)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采用询价、双边报价、竞价撮合等交易方式,有做市机构、承销商等积极提供做市、估值等服务。买卖双方优先依据近期成交价格或做市机构、承销商报价确定交易价格。若该资产无近期成交价格或报价,可参考其他第三方估值。提供估值服务的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处理利益冲突,同时通过合理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估值质量,并公开估值方法、估值流程,确保估值透明。
(五)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为其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机构,已纳入银行间、交易所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按照分层有序、有机互补、服务多元的原则与债券市场其他基础设施协调配合,相关业务遵循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统一规范安排。
三、符合本规则第二条第五项所列相关要求的机构,可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四、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指导意见》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本规则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指导意见》及本规则相关要求不一致的,以《指导意见》和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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