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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指的是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其中,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目录

银行票据的分类

  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具体解释如下:

  1、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2、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存入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票据。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3、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银行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2)无因性。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3)文义性。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4)独立性。指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银行票据业务发展的特点

  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1、票据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票据本身的融资功能被逐步发现,票据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短期直接融资渠道,有助于以市场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3、票据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中小金融机构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有市场份额较大;

  4、票据业务集约化经营进一步加强,跨地区交易明显增加,转贴现的异地交易趋势使各地的转贴现利率趋于一致,基本维持在略高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水平,并随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同向波动。

银行票据和中央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和中央银行票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1年)。中央银行发行的央行票据是中央银行调节基础货币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目的是减少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商业银行在支付认购央行票据的款项后,其直接结果就是可贷资金量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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