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
在我国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规定的存贷款利率;根据经济运行状况,央行会对“基准利率”做出调整。存款和贷款会在在央行给出的“基准利率”基础上,视不同的情况会有上下浮动。
利率与基准利率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的金额与存入或贷出金额的比率,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我国的利率分三种:第一,央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即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第二,商业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利率,称为商业银行利率;第三,金融市场的利率,称为市场利率。其中,基准利率是核心,它在整个金融市场和利率体系中处于关键地位,起决定作用,其变化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变化。
基准利率的特征
基准利率基本特征如下:
(1)市场化: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还反映了市场对未来供求状况的预期。
(2)基础性:处于基础性地位,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利率或金融资产的价格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3)传递性:反映的市场信号或者调控信号,能有效传递到其他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价格上。
基准利率的作用
基准利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用途:
1.货币政策调控:基准利率是央行调控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央行会根据宏观经济状况和通货膨胀预期来调整基准利率。当经济增长过快或通胀压力较大时,央行可能会提高基准利率以抑制经济过热和通胀风险;而在经济增长疲软或通胀低迷时,央行可能会降低基准利率以刺激经济增长。
2.引导市场利率:基准利率对市场利率起到引导和影响作用。市场利率通常会围绕基准利率上下浮动,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债券收益率等都会受到基准利率的影响。基准利率的变动会引导市场利率的变动,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和资金流动。
3.贷款和储蓄利率参考:基准利率也作为金融机构设定贷款和储蓄利率的参考依据。金融机构通常会根据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这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借贷活动具有重要影响。此外,储蓄利率也会受到基准利率的引导,通过调整基准利率,央行可以影响市民的储蓄动向。
4.经济风险评估:基准利率水平也可以用于经济风险评估。当基准利率较高时,企业和个人的借贷成本会增加,可能会导致债务负担加重,风险增加;相反,基准利率较低时,借贷成本减少,可能会刺激投资和消费,但也可能引发过度借贷和金融风险。
存贷款基准利率
存贷款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包括存款基准利率和贷款基准利率,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1.存款基准利率
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存款利率上限,金融可参考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自主确定存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继续公布存款基准利率。
2.贷款基准利率
2013年7月20日以前,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自2013年7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即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人民银行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取消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但对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基准利率和lpr的区别
1、发布机构不同
央行基准利率一般是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央行基准利率又分为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等。LPR中文名称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由18家银行报价,剔除最高、最低报价,再对其余报价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后得出。
2、发布时间不同
央行基准利率没有固定的发布时间,由人民银行不定期发布,短的一两年,长的三五年。LPR有固定的发布时间,时间为每月20日的9点30分,遇上节假日公布时间会顺延。
3、市场化程度不同
基准利率的升降幅度由央行决定,当央行放松流动性时,就可以通过降低基准利率刺激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当央行收紧流动性时,就可以通过提高基准利率增加资金使用成本从而约束减少资金市场上的资金量,以达到紧缩“放水阀门”的作用。LPR相比于贷款基准利率更为的市场化,可以及时反映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在保障政策利率传导效力的同时,提高市场利率向信贷利率的传导效率,完善利率调节框架。
基准利率的相关政策
政策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二、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四、对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政策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定向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并下调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6月28日起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以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结构调整。(1)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3)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进一步鼓励其发挥好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作用。
同时,自2015年6月2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阶段性放宽部分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2022年9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阶段性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符合条件的城市政府,可自主决定在2022年底前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这一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利于支持城市政府“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当地政策范围内,银行和客户可协商确定具体的新发放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水平,有利于减少居民利息支出,更好地支持刚性住房需求。
降息降准以及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热点问题答疑
1、此次出台降息和降准措施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我国经济增长仍存在一定的下行压力,需要继续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加强预调微调,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此次降低存贷款基准利率,主要是根据整体物价的变化,保持合理的实际利率水平,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央行对基准利率的调整一般主要观察CPI的变化,但也要适当参考GDP平减指数。在大多数情况下,CPI与GDP平减指数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但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受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降以及国内投资、工业品需求明显放缓等因素影响,CPI和GDP平减指数走势有所分化。9月份CPI同比上涨1.6%,前三季度GDP平减指数为-0.3%,此外9月份PPI同比下降5.9%。综合起来看,当前我国物价整体水平较低,因此基准利率存在一定下调空间。
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是根据银行体系流动性可能的变化所作的预调。近期外汇市场预期趋于平稳,外汇占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基本中性。未来影响外汇占款变化的因素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之10月份税款集中入库将相应减少银行体系流动性,因此需要通过降准释放部分存款准备金,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
2、此次定向降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在此前的6次定向降准中,按家数计算累计已有97%的金融机构享受了定向降准政策,在激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根据政策实施情况,此次人民银行调整优化了定向降准标准,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定向降准标准主要考虑了金融机构符合宏观审慎经营的情况、“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及存量占比的情况,也综合考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总量等情况,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定向降准考核机制,优化考核标准,强化正向激励,继续加大对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3、此次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经济处在新旧产业和发展动能转换接续关键期,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需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近年来科技进步、互联网发展及其与金融的不断融合,一些创新型的金融理财产品迅速发展,对存款的分流作用日益明显,存款利率管制的效果趋于弱化,对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迫切要求。此外,国际国内实践都表明,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最好在物价下行、降息周期中进行,这样存贷款定价不易因放松管制而显著上升。当前,我国物价涨幅持续处于低位,市场利率呈下行趋势,也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和时间窗口。
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市场条件也已成熟。目前,金融机构的资产方已完全实现市场化定价,负债方的市场化定价程度也已达到90%以上。人民银行仅对活期存款和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保留基准利率1.5倍的上限管理,距离放开利率管制只有一步之遥。从实际情况看,我国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已显著提升,存款定价行为总体较为理性,已形成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主要商业银行对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已有充分预期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靴子”落地有利于进一步稳定预期。此外,大额存单和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有序推进,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断健全,存款保险制度顺利推出,也为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此背景下,人民银行决定抓住有利时机,寓改革于调控之中,结合货币政策调整,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这标志着我国利率管制基本放开,金融市场主体可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各类金融产品定价。这既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加快转变经营模式,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健全市场利率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直接融资发展和金融市场结构优化;更有利于完善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发挥利率杠杆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4、利率管制基本放开后,我国的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将是怎样的?
答:取消对利率浮动的行政限制后,并不意味着央行不再对利率进行管理,只是利率调控会更加倚重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从这个角度讲,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进入新阶段,核心是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提高央行调控市场利率的有效性。
一是通过央行利率政策指导体系引导和调控市场利率。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和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央行以此引导和调控包括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在内的整个市场利率,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于短期利率,人民银行将加强运用短期回购利率和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以培育和引导短期市场利率的形成。对于中长期利率,人民银行将发挥再贷款、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工具对中长期流动性的调节作用以及中期政策利率的功能,引导和稳定中长期市场利率。
二是各类金融市场以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为基准进行利率定价。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等市场利率可以依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短期回购利率、国债收益率等来确定,并形成市场收益率曲线。信贷市场可以参考的定价基准包括贷款基础利率(LPR)、Shibor、国债收益率曲线等,在过渡期内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也仍可发挥一定的基准作用。各种金融产品都有其定价基准,在基准利率上加点形成差异化、客户化的利率体系,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围绕市场基准利率变动。
三是进一步理顺利率传导机制。在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培育市场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理顺从央行政策利率到各类市场基准利率,从货币市场到债券市场再到信贷市场,进而向其他市场利率乃至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同时,通过丰富金融市场产品,推动相关价格改革,提升市场化利率传导效率。
5、为保证利率市场化改革顺利推进,央行在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方面还有哪些措施?
答:为保证实现货币政策调控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在前述利率形成与调控机制的基础上,人民银行还将采取综合措施,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定价秩序。一是在一段时期内央行将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完全建立前,央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仍可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参考。二是发挥好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业自律作用。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按照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优先赋予利率定价较好的金融机构更多产品创新,以及贷款基础利率(LPR)等市场利率报价资格,并对高息揽储、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机构予以自律约束。三是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并研究通过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以及差别化存款保险费率等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四是继续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练好“内功”,不断增强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适应利率市场化环境。
6、下一步货币政策调控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目前货币政策总体上仍是稳健的。下一步,货币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预调微调,为经济平稳增长和转型升级继续营造松紧适度的货币条件。要把握好调控力度,既要防止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总需求的惯性下滑,又要防止债务率过度上升导致杠杆率过快提高。央行将继续密切监测经济和物价形势变化,综合运用各种工具组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7、可否具体谈谈此次放开存款利率上限的重大意义?对于未来如何调控利率央行还有哪些考虑?
答: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领域最核心的改革之一。此次放开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存款利率上限,标志着我国的利率管制已经基本放开,改革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利率市场化进入新的阶段。这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在整个金融改革的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充分体现了我国坚定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利率管制的基本放开,对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大意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利率的价格杠杆功能将进一步增强,推动金融资源向真正有资金需求和发展前景的行业、企业配置,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经济处在新旧产业和发展动能转换接续的关键期,放开利率管制可为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筛选支持的行业、企业提供更大空间,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利率管制的基本放开,为推动金融机构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随着存款利率上限的放开,金融机构在利率受保护情况下“规模即效益”的传统经营模式将不可持续,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树立起“以利润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加快转变经营模式,完善定价机制,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实现差异化、多元化、持续化经营,切实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利率管制的基本放开,为货币政策调控框架转型创造了条件。随着金融创新发展,作为中介目标的货币总量与经济增长、物价等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也有所降低。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促使利率真正反映市场供求情况,为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提供重要参考,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调控方式由数量型为主向价格型为主转变。从国际经验看,强化价格调控是提高宏观调控效率的必然选择,而放开利率管制是实现这一转变的根本前提。
同时,也应该看到,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开启了新的阶段,核心就是要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提高央行调控市场利率的有效性。在此过程中,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控将更加倚重市场化的货币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构建和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以此引导和调控整个市场利率。同时,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使各种金融产品都有其市场定价基准,在基准利率上加点形成差异化的利率定价。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理顺从央行政策利率到各类市场基准利率,从货币市场到债券市场再到信贷市场,进而向其他市场利率乃至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形成一个以市场为主体、央行为主导、各类金融市场为主线、辐射整个金融市场的利率形成、传导和调控机制,使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和资源配置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
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后,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期内继续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作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的重要参考,并为进一步完善利率调控框架提供一个过渡期。待市场化的利率形成、传导和调控机制建立健全后,将不再公布存贷款基准利率,这将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同时,人民银行还将通过发挥好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定价,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8、可否进一步说明央行10月23日宣布降息、降准措施的主要考虑?
答:此次“双降”是根据经济物价以及流动性形势变化所作的合理的、必要的政策调节。从降息来看,主要是9月份整体物价走低,需要通过适当下调名义利率来使实际利率回归合理水平,促进社会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大家已经看到,9月份CPI同比上涨1.6%,比8月份回落0.4个百分点。而且对基准利率的调整除了主要观察CPI的变化外,也要适当参考GDP平减指数等其他物价指数的变化。统计数据显示,GDP平减指数比CPI更低,前三季度GDP平减指数为-0.3%。此外9月份PPI更是同比下降5.9%,已连续43个月为负。因此,随着物价整体水平走低而适当下调基准利率是合理的,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从降准来看,主要是应对外汇占款减少所产生的流动性缺口,满足经济增长对流动性的正常需要。前些年我国外汇大量流入,外汇占款增加很多,导致流动性供应过剩,所以当时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加以对冲。目前外汇形势发生变化,前几个月外汇占款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虽然近期外汇市场预期趋于平稳,外汇占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基本中性,但未来影响外汇占款变化的因素仍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随着经济规模的增长,对流动性的需求也会增加。此外,10月份税款集中入库减少了流动性。因此,当前需要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一些流动性,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需要指出的是,降准只是使法定准备金变为超额准备金,央行资产负债表总规模并没有扩张。
我国“双降”措施与国外央行采取的量化宽松政策(QE)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国外实施QE的背景是名义政策利率已经触及“零”下界,难以再通过常规的降息方式来使实际利率下降和增大货币政策对经济的支持力度。在这种情况下,才不得不采取直接扩张央行资产负债表的非常规办法来支持经济,也就是购买一定数量的特定资产(如某些债券),所以才被称为“量化”的宽松政策。
而我国此次下调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显然都是很传统的、常规的货币政策措施,并不是QE。中国尚未面临“零利率”的约束,名义利率水平仍在“零”之上,此外存款准备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当前在需要增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的时候,利率工具及准备金率工具都有使用空间,降准措施也不直接扩大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不属于非常规的QE措施。
降息降准是否还有空间
2023年8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打好宏观政策组合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发布会上回应了“降息降准是否还有空间?”这一问题。
一方面,降准、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以及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都具有投放流动性的总量效应,需要统筹搭配、灵活运用,共同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综合评估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目标是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合理充裕。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把握利率水平。既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适度做好逆周期调节,又要兼顾把握好增长与风险、内部与外部的平衡,防止资金套利和空转,提升政策效率,增强银行经营稳健性。
发布会上指出,近年来企业贷款利率下降成效明显,未来还将继续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指导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时,要持续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支持银行合理管控负债成本,增强金融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现状及展望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中国高度重视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经过多年持续努力,目前中国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信贷市场、衍生品市场等基本上都已培育了各自具备一定公信力、权威性、市场认可度的指标性利率,为观测市场运行、指导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较好参考。特别是在培育基于实际交易的基准利率方面,与国际上在基准利率改革中才开始重视有明显不同,中国从建设银行间市场之初,就培育了一系列基于实际交易的基准利率,具有较为突出的先发优势。
(一)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已取得重要进展
1、基于实际交易的回购利率指标体系
中国货币市场交易以回购为主,其中银行间质押式回购的占比最高。目前,中国已形成基于银行间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利率指标体系,主要包括R、DR、FR、FDR等关键利率指标。同时,也基于交易所回购交易形成了GC等利率指标。
(1)质押式回购利率(R)
自199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开始在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之时起,交易中心就开始计算发布隔夜(R001)、7天(R007)等11个期限品种的质押式回购利率,运行至今已超过20年。参与主体包括所有参加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主体,不区分质押物,体现整个银行间市场资金面松紧状况。近年来随着中国银行间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质押式回购交易量的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30%,2020年以来日均成交量约为3.9万亿元,高于国际上SONIA、€STR等基于实际交易的RFRs生成基础,接近美元SOFR的市场基础,为回购利率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基准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2)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债券回购利率(DR)
2014年以后,中国的同业业务和资管业务蓬勃发展,银行间市场的参与主体不断增加,逐渐形成了“央行→大型银行→中小银行→非银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传导层级。特别是非银金融机构的交易增加,使得R利率波动受交易对手和质押物的影响有所加大。为更真实、精确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松紧变化,降低交易参与者信用风险和抵押品质量对利率定价的扰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交易中心自2014年12月开始专门编制DR,即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间以利率债为质押形成的回购加权平均利率,涵盖隔夜(DR001)到1年(DR1Y)等11个品种。2020年以来,生成DR的交易基础日均超过1.8万亿元,在银行间回购市场中的占比约48%。DR已经成为反映银行体系流动性松紧变化的“晴雨表”,对市场流动性观测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为货币市场交易精细化定价创造了有利条件。
(3)回购定盘利率(FR、FDR)
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中心于2006年3月发布银行间回购定盘利率(FR),以每个交易日9点至11点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为基础,对所有成交利率进行紧排序后取中位数,11点对外发布。为适应市场结构变化,提高FR基准性,2015年7月交易中心优化了FR形成机制,延长取样和发布时间至11点30分,并以正常排序取代紧排序。FR自推出以来,不仅是回购等资金交易的重要定价参考,也被广泛运用于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衍生品市场,目前中国以FR007作为利率标的的利率互换交易约占80%。
2017年5月,交易中心在DR基础上又推出了存款类金融机构间的回购定盘利率(FDR),采用与FR类似的形成方式对DR取中位数,有效剔除异常价格,更准确展现行情,并同步推出以FDR为利率标的的利率互换。
(4)交易所回购利率(GC)
中国的交易所回购交易于2006年推出,由于资管业务发展较快等因素,近年来交易所回购交易量增长较快,日均交易量已达到1万亿元。交易所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非银金融机构和产品,多为短期资金,加上与股市波动关系较为密切,以GC为代表的交易所回购利率波动性通常高于银行间回购利率。
2、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
(1)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CHIBOR)
1996年1月,中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同年6月,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管制放开。在此基础上,CHIBOR开始运行并每天对外发布。CHIBOR是将隔夜到120天的8个期限的拆借成交利率,按交易量取加权平均计算得出,是中国第一个市场化指标利率。由于拆借市场建立初期,交易并不活跃,利率波动较大,影响了CHIBOR的代表性和基准性,运用也较为有限。随着SHIBOR等基准利率的筹备酝酿,CHIBOR也逐步淡出市场。
(2)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2007年1月,SHIBOR正式推出。SHIBOR的形成机制借鉴了LIBOR经验,以报价制为基础,交易中心作为受权发布人,每个交易日根据18家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于11点对外发布。SHIBOR建立后,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对报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发布了报价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强调报价成交义务,定期开展考评,对报价行实施优胜劣汰,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防止报价操纵。
经过十余年悉心培育,目前短端SHIBOR能较好反映货币市场松紧程度,与实际成交利率紧密联动,其与DR001、DR007的相关性分别为99%和95%。而且报价形成的SHIBOR能够确保形成完整的期限结构,为中长期限金融产品定价提供有益参考。特别是近年来得益于同业存单市场发展,中长端SHIBOR的基准性明显提升,目前3个月SHIBOR与同期限同业存单发行利率的相关性在90%左右。
但SHIBOR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一是与LIBOR类似,报价形成的SHIBOR与实际交易利率难免存在一定差异,中国的银行间拆借市场发展也慢于回购市场,对SHIBOR的支撑作用减弱。二是SHIBOR运用范围较为有限,目前主要运用于:浮息同业存单,但发行量较小,2019年发行10期、85.5亿元,市场份额仅为0.05%;利率互换,2019年基于SHIBOR的利率互换交易量占比约为26%;SHIBOR报价行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参考;部分结构性存款内嵌衍生品的观察标的;在理财、资管、资产证券化(ABS)、企业债定价等领域也有一定运用,但运用范围较小。
3、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是中国最为主要的债券市场指标性利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均发布这两类收益率曲线。金融机构在观察中长期债券市场利率变动时,往往使用国债收益率和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由于中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体系为主,国债市场和政策性金融债市场远小于信贷市场,因此国债收益率和政策性金融债收益率的影响力还比较有限。
4、利率互换曲线
中国自2005年开始陆续推出多项利率衍生产品。其中利率互换市场发展较好,目前日均成交量接近1000亿元。基于利率互换市场,2012年交易中心推出了利率互换曲线,作为利率互换参与机构定价、估值的参考。2019年9月,为配合LPR形成机制改革,交易中心又推出了LPR利率互换曲线。截至2019年末,交易中心共计已发布16个参考标的的利率互换曲线,期限最长至10年。这些曲线根据利率互换报价机构报出的可成交报价等信息计算得出,分为定盘曲线和收盘曲线,每日对外公布。利率互换市场的发展和互换曲线的编制使用,丰富了银行间市场参与机构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利率互换对冲已成为市场机构投资及风险管理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利率互换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5、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体系为主导,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融资工具,因此贷款利率是中国利率体系的关键。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贷款利率主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由于贷款基准利率有行政色彩,一些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协同形成了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隐性下限,不利于利率有效传导。2013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发布了LPR,作为贷款定价的市场化参考指标。但运行中报价行仍主要参考贷款基准利率报价,导致原LPR市场化程度不高,运用范围也较为有限。
2019年8月17日,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改革后的LPR由各报价行根据最优质客户贷款利率,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共有18家报价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点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交易中心提交报价,交易中心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点30分发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LPR发布时间由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30调整为9:15)。
自2019年8月20日新的LPR首次发布以来,LPR逐步下行,较好地反映了货币政策取向和市场供求变化,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截至2020年7月,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累计下降0.4个和0.2个百分点。同时,金融机构积极运用LPR定价,目前新发放贷款已基本参考LPR定价,并已于2020年8月末完成。随着LPR改革效果逐步显现,贷款利率隐性下限被完全打破,市场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效率显著提升,带动贷款利率明显下降。2020年7月,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68%,同比下降0.64个百分点,明显超过了同期LPR降幅,充分体现了LPR改革增强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贷款市场竞争性、促进贷款利率下行的作用。
(二)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先发优势及经验
1、基于实际交易的基准利率运行已久
目前国际上正重点培育基于实际交易形成的无风险基准利率。而中国自1996年、1997年分别建立统一的银行间拆借和债券市场起,就已培育发布基于实际交易的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至今已超过20年。特别是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大力度培育的DR,目前已成为观测市场利率中枢最为重要的指标。DR只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间以利率债为质押形成的回购交易,有效地剔除了交易参与者信用资质及抵押品资质的干扰,性质上与国际上培育的新基准利率RFRs非常接近。可以说,中国在建设培育基于实际交易生成的无风险基准利率方面已处于领先地位。
2、具有全面、透明、易得的市场交易数据
长期以来,美国、欧元区等经济体普遍存在市场交易分散、信息不集中、透明度低等问题,导致监管当局难以全面掌握交易数据,甚至无法准确获得基于LIBOR的风险敞口等关键数据,加大了基准利率改革难度。而中国的各类交易数据全面准确、时间序列长、信息充分且透明。例如,中国的银行间市场所有交易均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监管有力、组织有序的场外市场形态,既克服了场外市场交易分散、透明度低等弊端,又保持了场外市场的灵活性和交易效率。同时,这也有利于计算发布DR、R等市场交易利率,准确有效及时地反映市场资金面变化,确保市场基准利率的代表性和基准性。这是中国在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方面的又一独特优势。
3、始终高度重视对基准利率的监督管理
与国际上出现LIBOR报价操纵丑闻后才进行补救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始终高度重视中国基准利率体系的建设培育和监督管理。利率自律机制建立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指导下,积极参与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的全面参与和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基准利率的质量和公信力。
对于SHIBOR等报价生成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制定了实施准则和报价行报价质量考评体系,定期考察报价行报价质量,强调报价成交义务,并实施末位淘汰,确保报价行认真履行报价职责;对于DR、R等实际交易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交易中心履行市场监测职能,规范交易及履约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利率的公允性。
(三)进一步培育以DR为代表的银行间基准利率体系
总的看,目前中国的基准利率体系已较为健全,但除LPR被广泛用于贷款利率定价外,其他基准利率主要发挥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的指标作用,直接运用其作为定价基准的金融产品仍较为有限。下一步中国基准利率体系建设的重点在于推动这些基准利率的广泛运用。其中,由于DR最能充分体现银行体系流动性状况和融资利率水平,市场认可度较高,且与国际上新基准利率RFRs最为接近,未来要重点通过创新和扩大DR在金融产品中的运用,将其打造成为中国货币政策调控和金融市场定价的关键性参考指标。
1、鼓励发行以DR及相关利率为参考的浮息债
浮息债的票面利率随挂钩利率定期调整,对于发行人和投资人都有规避利率波动风险的作用。但目前中国债券市场浮息债的存量规模仅1.1万亿元,占债券市场总规模的1.06%,发展空间较大。未来可考虑通过适当简化审批流程,为其发行提供优先受理绿色通道,降低发行托管费用等方式,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发行挂钩DR及相关利率的浮息债。
2、推动以FDR为浮动端参考的利率互换交易
目前,以FR为浮动端参考利率的衍生品交易已经较为活跃。FDR是DR的定盘利率,目前中国也已推出以FDR为浮动端参考利率的利率互换产品,但发展还相对较慢。进一步推动发展该利率互换产品,既可以扩大DR应用范围,提高其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也可以通过衍生品交易更好地发现和验证DR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还有利于为发行DR浮息债提供配套支持,满足DR浮息债发行和投资方管理利率风险的需要。未来将积极推动现有市场主体更多参考FDR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同时积极推动改进衍生品市场管理,发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利率互换市场,便利市场主体开展利率风险管理和对冲,并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供有利条件。
3、鼓励金融机构参考DR开展同业业务
目前,银行间同业业务以固定利率为主,运用浮动利率工具较少,仅有相当少的一部分同业存单为浮动利率,其在整个同业存单的市场份额不到1%。未来将适时扩大浮动利率同业存单选择定价基准的范围,由仅限于SHIBOR扩大至DR及相关利率。同时,若有必要,还可在发行计划备案、交易费用减免、相关评估考核等方面,对金融机构发行和交易参考DR及相关利率的浮动利率同业存单给予适当激励。此外,可积极鼓励金融机构参考DR开展同业拆借、同业存款等同业业务。
4、鼓励国际组织以DR作为人民币计息基准
近期,金砖国家成立应急储备基金(Contingent Reserve Arrangement,CRA),以帮助成员国应对金融危机,其正考虑将人民币等币种纳入储备货币,并正在选取各储备货币的参考利率。随着人民币逐步成为国际上主要的结算货币和储备货币,未来在有关国际组织选择人民币计息基准时,也可积极推荐其使用DR作为参考。
5、研究构建基于短端DR的期限利率
受银行间市场交易集中在短端影响,短端DR的基准性更强,但金融市场对中长期限利率也有一定的运用需求。因此,可考虑参考国际实践,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研究构建基于短期DR的期限利率,为拓宽DR运用范围创造条件。具体方式可研究构建以短期DR为基础的后顾法期限利率,同时通过推动以FDR001为基础的OIS市场发展探索构建前瞻法期限利率。中央银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作为中期政策利率,为中长期市场利率提供指导。
培育和健全基准利率体系,参与并适应国际基准利率改革,是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疏通从央行政策利率到市场基准利率再到市场利率这一利率传导机制的关键环节。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基准利率和市场化利率体系,使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和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继续结合国内金融市场实际需要,指导利率自律机制组织主要银行积极参与国际基准利率改革,推动顺利实现境内国际基准利率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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