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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

甲供材

  甲供材料,工程领域通称“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通常是指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建筑材料由发包人提供。

目录

甲供材料的供应与保管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甲供材的供应与保管问题,有如下规定:

  1、“甲供材”应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并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示范文本8.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约定,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示范文本》将《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的附件2,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供材”的进场时间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条款的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3、发、承包双方对于“甲供材”进场的协作与配合义务

  《示范文本》8.3.1项约定,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4、“甲供材”的保管与使用

  《示范文本》8.4.1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供材料的优势

  01 通过规模效应提升议价能力

  材料甲供,尤其将若干建设项目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制定采购策略,并以最佳经济批量统一购入,可以显著降低采购成本。

  02 合理约定甲供材料价格、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例如,某项目水泥采用甲供方式,采购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230元/吨,到第二年春天水泥短缺,价格上涨到260~270元/吨,因预先锁定水泥价格而控制了成本。

  03 免除施工备料款

  因不用预付给施工单位材料备料款,节省了资金成本。

  04 锁定施工合同材料的供货价格

  如果在招标前甲方就相关材料要求约定不充分或者不合理,就会存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故调价的诉求,如供货数量变化、材料价格波动等,进而影响项目实施。采用甲供方式则相关问题则转移到甲方与供货商层面,相对减少对施工层面影响。

  05 增加进项税额抵扣

  材料甲供方式下,开发商(甲方)可享受高税率的进项税额抵扣,减轻甲方应纳税额,参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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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确保材料品质、避免偏差

  材料甲供更有利于甲方依据设计要求把控材料品质和效果。对于某单一材料甲方可统一对多个项目、多个承包商,减少不同项目、不同承包商导致的材料品质偏差,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如石材饰面通过甲供,从而减少色差。

  07 快速响应甲方需求

  对于甲方而言,长期合作的甲供材料供货商相对了解甲方的送货需求,供求双方易于建立长期、稳固、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的关系。如甲方对于材料品牌、规格、型号调整,性对于施工企业供货商渠道无疑更有效率:供货商可就甲供材料快速响应因建设项目使用需求和设计要求调整,达到敏捷采购管理需求,如儿童娱乐行业的家具、连锁餐饮行业的厨房设备等。

  08 有利于集团层面整体策划

  以包括材料供货、房地产开发职能在内的集团为例,可以借助集团优势实施纵向一体化战略,成立原材料供应、设备供应等资源供应公司,甲供方式可实现集团层面整体策划,除前文涉及集团化采购突出规模效应,从而在面对供应商时有更强议价能力之外,还可以通过提高供货价格,将利润留在供货端,降低土地增值率,实现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如供货公司设立在税收洼地,可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或者政策支持。

甲供材料相关费用分析

甲供材管理费

  甲供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以后,交给施工单位进行保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就保管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即就保管费问题引发争议。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采保费属于材料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取。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采保费应作为材料价格组成部分计入建安费。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采购及保管费,即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4.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载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甲供材损耗费

  甲供材料由发包人进行采购与运输,并由承包人保管使用,甲供材损耗即指甲供材料在采购、保管、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材料损耗。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中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但是,由于结算时所参考的损耗率与实际发生的材料损耗往往存在差距,在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甲供材料时已考虑材料合理损耗量的前提下,超出结算量的材料损耗由哪一方承担则易引发争议。

  (2019)浙02民终484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就甲供材料超领部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交由上诉人施工的项目并不限于涉案工程、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也非全部用于涉案工程,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还主张因施工工艺的特殊性,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损耗较大,被上诉人提供的瓷砖需要切割加工,自然存在加工损耗,这些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道这些损耗存在的可能性,且这些损耗也与对材料的加工及施工的技术有关,在双方未约定甲供材料损耗承担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诉人自行承担这些损耗。

  (2019)浙0703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甲定甲供(即规格数量型号及采购提供均由甲方负责)情况下,则材料的采购及发放均应由甲方负责,损耗也应由甲方负责监督控制,除非存在原告在施工中有不合理浪费和虚报的情形,但该情形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无此类证据,故被告方以超出合理损耗为由扣减工程款缺乏合理性,损耗的计算无证据支持。

甲供材超领与节余

  具体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实际使用数量与结算量不一致的情形比比皆是,甲供材实际使用量小于结算量即为节余,多于结算量即为超领。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提供,一般应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设备扣除的价格、时间、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1.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设备价款时,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后退还给发包人。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材料设备价款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

  以上规定符合公平原则,即甲供材料以结算量为准的前提下,超出结算量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节余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亦应由承包人享有。提请注意的是,在构成超领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相应部分的保管费。

甲供材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3.2.1条规定: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由于甲供材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且具体计入到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其与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共同构成税费的费用计取基础,甲供材税金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甲供材的税金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但提请注意的是,就甲供材部分,可能面临施工企业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材料销售方向发包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同时存在的情况,发包人就同一成本享受两次抵税,显然不符合税务相关规定。

甲供材保管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8.4.1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实践中部分施工合同中并未对甲供材或乙供变甲供部分材料是否应计取现场保管费作出约定,此时发承包双方极易就保管费问题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均认可除合同另行约定,甲供材均应计取保管费。在保管费金额的计算上,合同有约定时依照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工程所在地的计价文件或结算汇编文件等确定。

  经查相关计价文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关于采购费与保管费以及保管费费率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129号)

  第七条采购及保管费的费率标准: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的材料为2.5%;金属构件成品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及设备为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保管费率为0。

  (二)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

  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

  (三)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14]429号)

  采购及保管费按材料运到工地仓库的价格(不包括运输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采购及保管费率分别为:(1)水泥、碎(砾)石、砂、块石为3%;(2)钢材、油料为2%;(3)其他材料为2.5%。

  (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

  c)钢材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0.75%。燃料、爆破材料为3.26%,其余材料为2.06%。商品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各类稳定土混合料不计采购及保管费,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0.42%。

  (五)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9)

  五、费用标准6.其他项目费(2)甲供材料保管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由承包方保管的材料应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六)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甲供材料”计价方法的通知(试行)(通建价[2016]18号)

  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实际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含运费及采购保管费)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扣除甲供材料价款时,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含运费及采购保管费)除以1.01扣除(1%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

  因此,为了避免争议,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供材料的保管费率及结算方式等。

承包人使用甲供材料的义务

  甲供工程中,承包人负有通知甲供材料进场和验收甲供材料的义务,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采取通知发包人更换等措施。若承包人未经验收使用不合格甲供材料,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8.3.1条规定“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4.1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约定“甲供材”的情形下,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不符合约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提供建筑材料,二是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既是履行合同的要求,也是遵守法律的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工程款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若因发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亦可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同时,《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如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在施工过程中亦可能导致工程停工等情况出现,不仅使施工人有权顺延工期,还需要向施工人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更是要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继续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建设工程价款。除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外,发包人还应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履行其他义务。如,在当事人约定“甲供材”的情况下,发包人还具有提供合格材料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建筑材料质量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如果当事人对建筑材料质量没有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也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甲供材料的风险

  虽然甲供材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材料的质量,节约建设成本,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如下风险。

  01 清单材料预算量和实际用量会存在误差

  由于材料并非施工方采购,施工方的节约意识就会弱化,经常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施工浪费。因此,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方已经认可清单材料的预算量,如果出现误差,风险由施工方承担,提高施工方的节约意识。在施工过程中,甲供材料交接单应注明材料的名称、数量、价格,防止仅确认数量不确认价格,导致后期款项扣除数额无法确定。

  02 工程质量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根据该规定,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所导致的质量缺陷发包人要承担责任。不过,承包人如果有过错,承包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供材料进行检验,如果承包人未检验或未按规范检验,则属于承包人也有过错的情形,承包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而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各自责任份额,则由法官根据各方证据自由裁量。

  03 工期及费用索赔风险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6条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此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就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提出索赔,还可以主张合理的利润。

甲供材料数量的争议

  由于甲供材料并非承包人自主采购,因此发包人一般会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确定单价,要求按照该单价对甲供材料款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抵扣。由于甲供材料数量需要到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才能确定,导致发承包双方因甲供材料款产生的争议非常普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3.2.4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10.3.5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材料结算价均会根据计价规则计算材料损耗率,即结算量已经包括了一定的损耗量,实际损耗控制在结算量计算依据的损耗率范围内的情况下,自然不存在争议。而在结算量计算出的损耗与实际材料损耗存在差距时,如果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关于甲供材料超领用量有约定的,通常会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材料损耗的承担方。

  而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由于在采用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甲供材料时,已经考虑了材料的合理损耗量,并且材料损耗既可能发生在发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过程中,此部分超过结算量的材料损耗应由发包人承担。也可能发生在承包人保管、使用过程中,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道材料损耗存在的可能性,如超出结算量的材料损耗仍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对于超出结算量的材料损耗应由承包人承担。

  也有观点认为,在材料甲定甲供的情况下,材料的采购及发放均由发包人负责,损耗也应由发包人负责监督控制,除非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承包人在施工中存在不合理浪费和虚报的情形,否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损耗。

  因此,为了避免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不仅应对工程所涉甲供材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方式、价款结算等基本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还应当对工程项目所涉甲供材损耗、节余和超领部分的分配、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此外,发包人、承包人还应保存好领料单等证据,领料单上要经发包人确认有材料领用权人员的签字,避免无法确定材料实际领用量而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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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df|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ggzyjy.dazhou.gov.cn/dzsggzy/AttachStorage/7525feee-d7f6-40f2-a87f-420067922e06/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整版(含专业,附录及条文说明).pdf
[2].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1710/20171030_233757.html
[3].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甲供材的相关问题|崇真德州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Z6IhpxGapsr2pPOvC8C59A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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