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保管费
采购保管费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项目管理单位的材料盘亏(盈)、毁损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各项采购保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凡应列入“采购保管费”科目内的各项费用,能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记入本科目所属“设备”或“材料”明细科目;分不清对象的,月末应按当月购入设备和材料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设备和材料的包装物品,应及时回收,作价入账,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各项采购保管费,应于月份终结时,分配计入设备和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应全部分配转入“物资采购———材料采购”科目。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其采购保管费,可按下列公式进行分配转入“物资采购”科目:
①某项设备(或材料)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预定分配率
②预定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计划采购该项设备(或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预定分配率也可以采用概(预)算中所确定的采购保管费率。
四、本科目应设置“设备”和“材料”两个明细科目,并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为设备和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按预定分配率分配的采购保管费与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的差额。此项差额应于年度终了或工程竣工时进行调整,借记“建安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数小于预定分配数的差额用红字)。
注:“采购保管费”科目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适用,若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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