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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

简单再生产费用

  维简费是指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具体解释为矿山企业为进一步进行采掘生产需再投入的采掘工程费及采掘工程维护费。维简费的概念是在1954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的,最后经国家批准允许在矿山企业设置该项费用。

目录

维简费的含义

  根据《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维简费是指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涵盖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和煤矿固定资产更新等。该费用的提取是从煤炭赋存状况和月产量两个方面提取,按照一定标准征收,对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征收标准(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征收)。

维简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

    贷:专项储备

  发生时:

  ①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②形成固定资产(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维简费税会差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总结如下:

  ①计提维简费及安全生产经费时:

  未实际发生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调增。

  ②实际发生时:

  费用性支出,纳税调减。

  形成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纳税调减

维简费税前扣除现行规定

  参考依据:《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全部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中与该部分成本对应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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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家能源局   https://www.nea.gov.cn/2011-08/17/c_131054434.htm
[2].  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https://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149134/content.html
[3].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225/content.html
[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wgk/2009-06/25/content_135022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