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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股

法律意义上的股权

  实股是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是真实实在的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实股需要公司为员工办理工商登记股权变更手续,拥有实股就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拥有股东的所有权利,比如分红权、表决权、所有权、增值权、控制权等。

目录

实股的优点

  而实股的获得通常要求出资购买,一方面增加了公司资本,更好的促进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购买得来的股权员工也会更加珍惜,还可以行使一些法定权利。

实股的缺点

  (1)不同程度稀释原始股东股权

  比如一些新员工通过出资或者外部人员通过出资等取得实股这样就会不同程度的稀释原股东的股权,比如创始人,有的公司如果不注意增资的比例和进度,还会导致创始人等失去公司控制权。

  (2)员工购股压力大,可能没有积极性

  由于实股需要员工自己出资购买,有的员工可能对公司的未来不抱信心,或者资金压力大等都会选择先不购买实股。

  (3)实股的办理程序繁杂

  由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是需要向公司出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办理工商登记的程序又比较复杂。

  (4)实股的退出也比较复杂

  就比如有限公司,实股的退出就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或者公司回购股权等方式才能实现退出,股权转让又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而公司回购又需要减资、或者对股东会某些特定事项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回购,比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符合了分配利润的条件的。由此可见,退出也比较复杂。

实股和干股的差异

  干股通常指的是不按比例分红的股票

  换句话说,干股持有者无法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盈利。这意味着,干股的收益主要来自资本增值,即持有股票的价格上涨。干股的投资者通常看重的是公司的潜力和增长前景,相信会在未来有好的回报。然而,干股也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因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损失。

  实股是按比例分红的股票

  实股持有者根据自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盈利。这意味着,实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分红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实股的收益主要来自股息和分红,而非仅仅依靠股票价格的上涨。因此,实股通常被视为相对稳定的投资选择。然而,实股的价格可能相对稳定,但潜在的盈利也比干股较少。

  从投资策略的角度来看,干股与实股的主要差异在于风险和回报之间的权衡。干股的投资者更加看重潜在的高回报,对于不断增长的公司更有兴趣。他们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因为干股价格的波动可能导致损失。与此相反,实股的投资者更加看重稳定的现金流和较低的风险。他们愿意在较低的回报下换取相对稳定的投资。

  此外,干股与实股的选择还取决于个人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如果你寻求快速的资本增值,相信公司有较高的增长潜力,那么干股可能是更适合你的选择。然而,如果你追求稳定的现金流和较低的风险,那么实股可能更适合你。当然,在实际投资中,也可以将干股与实股进行适当的组合,以平衡回报和风险。

  总之,干股和实股是两个投资策略的不同方面。干股看重潜在的高回报和增长前景,但相对风险较高。实股追求稳定的现金流和较低的风险,但相对回报较低。选择哪种投资方式应根据个人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权衡。最重要的是,在决策之前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以辅助自己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实股的各种持股方式

  实股的持股方式一般分为自然人直接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持股平台间接持股3种,其中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又分为有限公司持股、有限合伙持股(08年开始)、工会持股(已停止)、信托持股(拟上市不允许)几种。

  一、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继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之后,基金专户子公司股权激励首次出现自然人持股,股权激励持股的三种方式一一浮出水面。一般的自然人持股方式如下:

image.png

  自然人直接持股的优势:

  1.直接持股在股东减持中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比较简单。

  2.激励力度大,员工归属感强烈

  自然人直接持股的缺点:

  1.新增或退出涉及到多次的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较为繁琐和不便。

  2.直接持股会削弱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3.上市后,达到法律规定的解锁条件后,高管比较容易套现走人,不利于高管股份管理。

  二、委托持股(代持)

  委托持股俗称“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三、“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再由这些公司对实际运营公司投资,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四、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

  1.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实出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经营。

  2.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

  3.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

  4.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为股东,于是私下出资请别人代持股份。

  委托持股的模式我们可以用下图进行表示:

image.png

  委托持股的优势是操作比较灵活,通过协议确定委托关系,无需工商变更,不过多受公司法的约束。但由隐名股东变成为工商登记股东,仍要走股权转让的程序,涉及转让税收,也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上市前进行规范、清理。

  三、有限公司持股

  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方式分为有限公司持股、有限合伙持股(08年开始)、工会持股(已停止)、信托持股(拟上市不允许),这里先介绍有限公司持股,有限公司持股是指设立有限公司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员工以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进行持有股份的方式。我们可以将其持股模式结构表现如下:

  有限公司持股方式,其中涉及到了有限公司的所得税等领域。实践中,公司可以通过一些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实际税负。但限售股转让金额一般较大,大幅降低限售股转让的实际税负难度较大。

  有限公司持股的优势:

  1.更有利于进行股份管理(持股公司减持后个人才能减持)。

  2.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表决,持股员工参与感较强。

  有限公司持股的缺点:

  1.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单税),转让或减持时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双重税)。

  2.有限公司层面的决策按持股比例执行,对实际控制人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有要求,且公司制运作灵活性缺乏。

  四、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是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员工通过持股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是间接股东。

  我们同样可以用图形来展示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结构:

image.png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优势:

  1.持股员工间接持股,加了一道防火墙,更有利于股权稳定和进行股份管理。

  2.有限合伙企业决策机制灵活,可通过合伙协议约定,通常由GP担任执行董事合伙人,有力保障原股东控制权。

  3.有限合伙企业无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的缺点:

  1.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持股员工作为LP,其表决权通常受到限制。

  五、工会持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我国各地对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

  1.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登记及管理的组织;

  2.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3.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5.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6.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即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登记为社团法人并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前者如郑州市,后者如南京市。

  职工持股会仅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规定条件设立或改组的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认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同时对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暂时不予受理。

  2008年1月19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武汉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逐步撤销职工持股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收购、转让、委托等方式,使分散的企业内部职工股权逐步向战略投资者、企业经营管理层和其他自然人集中,直至撤销全市职工持股会,工会组织不再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

  六、信托持股

  信托持股就是某信托公司买了并持有这个上市公司的股票,信托持股方式存在以下风险:

  1.信托持股无效的法律风险。

  2.信托持股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或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法律风险。

  3.受托人的选择产生的法律风险。

  一般我国企业上市时,股东名单里有信托公司,证监会就一般不会通过发审。信托计划穿透来看投资者人数多,法律主体监管较为困难,可能突破《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200人的上限,突破举牌线等限制。所以,一般企业都是信托计划股东清理掉,再进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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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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