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
委托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基金按规定及委托投资合同约定划拨给受托机构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以及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本金”“投资收益”两个明细科目,并按照受托机构、委托投资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省级基金从财政专户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关于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的相关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暂收款(下级归集委托投资)”科目。
(三)省级基金收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转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收回的委托投资本金金额,贷记本科目(本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与应收回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
(四)省级基金将已确认的委托投资收益转作委托投资本金,按照实际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本科目(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委托投资资金的本金及投资损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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