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收款
暂收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障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暂收款项。
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以及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跨省异地就医的预收和清算资金,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等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暂收款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财政部门按照经办机构的缴存明细核算暂收款项。
对于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投资收益。
对于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就医的预付和清算资金,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暂收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参保地区上级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归集的异地就医预付金、清算资金,以及就医地区接收参保地区划拨的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
对于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待拆分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
三、暂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省级基金收到下级基金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省级基金收到受托机构提供的委托投资资金投资收益确认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借记或贷记“委托投资(投资收益)”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基金的委托投资资金的存款利息通知,按照确认的总金额,借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产生的利息金额,贷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非省级基金收到归集到上级的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通知,按照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总金额,借记或贷记“暂付款(委托上级投资)”科目,按照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委托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下级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
向下级基金返还归集的委托投资资金本金、利息和投资收益,按照实际划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下级归集委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取得异地就医暂收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暂收款);偿付或结清异地就医暂收款时,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异地就医暂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其他暂收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或结清暂收款项,按照实际偿付或结清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暂收款项,按照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其他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收到国库“待划转社会保险费”分户转入财政专户待拆分的利息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拆分为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尚未偿付或结清的暂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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