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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结合作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成立要件之法人。社团法人最为强调的是“人的组织体”,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均是典型的社团法人。没有社员则没有可能成立社团。因此,社员权既与社团法人的权利相分离,又密切相关。例如,研究公司法人就不可能不涉及公司股东的权益及其保护问题。对法人的这种分类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应当特别重视。

目录

社团法人的分类

  社团法人根据成立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我国《民法总则》采纳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依据《民法总则》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依据《民法总则》第87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从理论上看,非营利法人还可以再分为公益法人和非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是专门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慈善机构、福利院等。非公益法人也可以称为中间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都是私法人,二者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设立大多需要依法办理登记,而且二者在活动过程中都可能有一定的盈利,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第一,设立的依据不同。比较法上,营利法人的设立通常要依据特别法而设立,而非营利法人一般要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但在我国,无论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首先要依据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设立,我国已经颁布了《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法律为营利法人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设立,我国也颁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慈善法》、《基金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第二,设立的原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而非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取许可主义。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采准则主义,并不需要特别的许可。但非营利法人中,如捐助法人、宗教场所法人等,其设立既需要依法登记,也需要批准设立。

  第三,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不同。“营利”,顾名思义,就是获取利润,也就是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谋求利润,所以,营利法人都要从事广泛的经营活动,但是在我国,某些非企业法人,如学校、医院在传统理论上属于公益法人,但在现实中广泛实施经营和营利行为,在政策放宽的情况下,大量的私立学校、私立医院、体育俱乐部、报业集团等以企业的形式涌现出来,其也要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所以,单纯从营利本身而言,无法明确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因而,我国《民法总则》采取了另一种分类方法,即以是否向成员分配利润作为区分标准。如果利润分配给出资人或者法人成员,则应当属于营利法人;但如果利润归属于法人,用于实现法人的目的,则属于非营利法人。

  第四,法人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分配不同。对营利法人而言,在法人终止后,如果有剩余财产,一般应返还给出资人、设立人或法人的成员。但对非营利法人而言,其终止后财产有剩余的,则要区分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法人,还是为非公益目的设立的法人,如果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法人,在其终止后,依据《民法总则》第95条的规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但是为非公益目的设立的法人,在其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则可以分配给其成员。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总则》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并且以是否将利润分配给成员作为分配标准,但在非营利法人中,以取得利润是否分配作为标准,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依据该法第87条第1款关于非营利法人概念的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该条规定使用了“取得利润”的表述,但由于非营利法人本来不是为了追求利润,因而谈不上利润分配问题。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以基金会法人为例进行说明:

  从设立行为来看,二者区别明显。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且需二人以上共同实施,通常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订立设立合同并制定章程,这是一种共同行为。例如,几个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他们需要共同商议并签订相关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捐助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即通过遗嘱来进行捐助。捐助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果是生前捐助,需要订立捐助章程,明确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属于要式行为;若以遗嘱捐助,则无需另定章程。在上述案例中,甲以自己名义用家庭共有财产捐资设立基金会法人,其行为就属于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

  设立程序上,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因为财团法人涉及到公益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需要确保其合规性和透明度。而社团法人内部形态各异,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设立人地位方面,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员资格,成为社团法人的内部成员,享有社员权,能够参与社团法人的决策和管理等事务。例如,公司股东作为社团法人的设立人,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等权利。

  但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紧密联系。甲设立基金会法人后,除了在某些特定方面如查询捐助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等与基金会存在关联外,并不像社团法人的设立人那样深度参与基金会的日常运作。

  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社团法人中,社员可以依据决议自动对法人进行变更,也可以依决议自愿解散。例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或者决定解散公司。然而,在财团法人中,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案例中基金会法人若要改变宗旨和目的,不能像社团法人那样由社员决议,而是需要特定机构的介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金会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所以在改变宗旨和目的这一重大事项上,应由主管机关或法院等依职权审查决定,以确保其符合公益目的及相关法律规定。

  内部组织架构同样存在差异。社团法人以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或权力机关,董事会或理事会依据社员大会的指示进行管理,是自律法人,其决策和管理体现社员的共同意志。而财团法人没有社员大会或意思机关,只有一个管理机关,依章程目的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有时设有受益人。基金会法人作为财团法人,由乙任理事长的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基金会事务,遵循捐助人设定的公益目的运行,与社团法人的内部组织架构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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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06/t20200602_306457.html
[2].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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