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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目录

法人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一,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法律认可或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第三,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负担由自己活动所产生的财产责任。既然法人的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创立人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人的成员或创立人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一点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区别。非法人组织通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通常要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如政府、地方自治团体;私法人,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公私法人划分的意义除了便于国家管制外,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私法人只能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法人则一般由国库支出;第二,私法人在纠纷解决中适用普通的赔偿程序,但公法人则属于国家赔偿。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对比内容

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

成立基础

人的集合

捐助财产

设立人地位

设立人通常是法人成员

设立人不能成为财团法人成员

设立行为

合同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生前行为

单方行为;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意思机关

目的事业

营利或公益

公益

解散原因及后果

原因多元化,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经清算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

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从事经济行为,并将利益分配各社员为其目的的社团;公益法人,是指以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为目的的社团;中间法人,是指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同乡会、校友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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