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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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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

  联系:都属于法人的一种。

  区别:

  1.目的不同。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益并将利益在成员中进行分配为目的;公益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2.法律依据不同。营利法人一般依据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公益法人如无法律的特殊规定,一般依民法的一般规定设立。

  3.设立的程序不同。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营利法人的设立一般不需要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公益法人一般是取得许可后方可设立。

  4.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

  5.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差异。营利法人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以营利,而公益法人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社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将构成违法。

公益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近似于他国法律上的公益法人。公益法人又根据其如何“益”于他人而分为公益法人与互益法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为公益法人,向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为互益法人,前者以基金会为常见表现,后者以协会、商会等为常见表现。具体到中国,何谓公益,也没有哪部规范性文件直接定义,倒是定义以此为目的的“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根据该条规定,凡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业,均为公益事业。由此也可以将“公益”一词解释为“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为目的,且从事公益事业,是非营利法人的主要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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