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预重整

预重整

  “预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启动前,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主体在人民法院主导下通过协商谈判,预先就重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取得一定比例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程序。

  相较于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更加灵活、成本更低、对困难企业影响更小。

目录

预重整和重整的区别

  预重整:

  1、定义:预重整是企业先行与债权人、投资人进行协商,拟定了重组方案后,再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重整。

  2、司法介入方面:预重整仅有指定临时管理人等有限的司法介入。

  3、程序的灵活程度:预重整实践中一般会有时间限制,且会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义务,程序有一定的灵活性。

  4、程序的法律效力方面:预重整方案内容成为后续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的内容并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相关债务及权益调整对企业、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均由约束力。

  重整:

  1、定义:重整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之一,由人民法院进行主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营等进行有序整理。

  2、司法介入方面:由人民法院主导。

  3、程序的灵活程度方面:严格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存在对公司治理、债权人权利行使、企业负面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约束。

  4、程序的法律效力方面: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批准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对重整计划得变更也要受到严格限制,重整后往往还会涉及修复企业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等事项。

预重整的优势

  企业存在债务危机时,可通过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挽救。相较重整程序,主要优势在于:

  (一)保证企业商业价值,避免企业因进入破产程序而使潜在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预期及价值判断大幅降低。

  (二)降低司法及经济成本,节省破产重整的时间及业务成本。

  (三)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因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

  (四)以高度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司法适度介入为原则。

预重整的积极意义

  (1)提升破产专业中介机构的积极性:预重整中的管理人指定方式有利于提升破产专业中介机构提前介入的积极性。破产专业中介机构提前介入重整会大大提升重整的成功概率,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无法落实,债权人不愿意垫付,债务人财力有限,而中介机构前期积极投入,基本都是寄希望担任重整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报酬。协商推荐的方式极大提高了破产专业中介机构提前介入的积极性。

  (2)重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在预重整程序中,有法院的介入、管理人的积极组织、审计与评估机构的专业服务等,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相对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沟通,避免彼此不信任带来的后果。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能否通过既需要债权人的让步与谅解,也需要债务人的坦诚与配合。

  (3)实现破产重整准备工作有效前置:提交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之前需要完成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债权申报与审核、审计与评估、实质合并论证、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拟定以及与主要债权人对重组方案进行沟通等基础工作。这些重整基础工作前置到预重整程序中,为制定与调整重整计划草案提供充分详实的数据,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投资人之间充分沟通提供宽松的期限,有利于形成“谈判-妥协-再谈判-再妥协”的良好沟通局面,大大提高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的成功率。

  (4)降低企业破产重整成本:预重整制度通过将企业正式重整(即法庭内重整)下的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等工作“挪动”到进入法院之前,从而将企业重整的期间向前延伸,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制度除了降低重整成本外,还有提升重整程序的质量、确保更真实呈现企业价值等积极作用。虽然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将该识别作用作为预重整程序的主要属性,但在实践中,这还是现阶段大部分法院、政府对于预重整支持的重要动力之一,即通过在正式程序外与债权人的广泛征求意见,确保相关重整、重组计划能够通过表决,避免重整失败,减少重整成本。

  (5)提升企业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预重整制度通过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补强组合,从而解决企业债务困境,极大提升了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降低了破产重整的沟通成本。企业在财务状况不佳且将长期持续情况下,如果企业或其经营者能够及时进行预重整,有利于及时对症下药、遏制危机,在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前进行有效的债务重组和资产清理,防止债务和经营风险进一步扩大造成整体经济金融关系紧张,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再生,优化资源配置,助推辖区经济转型发展。

预重整申请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具有下列情形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预重整:

  (一)企业及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挽救价值;

  (二)企业治理结构完备、运作正常;

  (三)具有基本自主谈判能力;

  (四)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有重整意愿;

  (五)重整可行性尚需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准备材料

  (一)预重整申请书;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被申请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初步材料;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还应提交同意申请预重整的符合法律规定决策程序的决议。

办理流程

1744598390753858.png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PMP    下一篇 永久性抗辩权

标签

参考资料

[1].  优化营商环境 | 一文带您读懂预重整   https://mp.weixin.qq.com/s/LC9yR8MBQfUt5ASqjnXrmA
[2].  一文看懂:预重整的制度价值与法律风险   http://www.cicjc.com.cn/info/1041/1616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