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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比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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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抗辩权举例说明

  例如:民法约定诉讼时效是三年。小宛向小姿借款一百万元,到期后小姿觉得钱太多了,先不向刚买房的小宛讨要了。三年后小姿破产了,突然想到小宛还借自己一百万元,就向法院起诉了,小宛向法院抗辩说小姿三年间从未要过,小宛不再欠小姿一百万。法院最终驳回小姿的起诉。

永久性抗辩权的内容

  永久性抗辩权能够永久地阻止请求权发生效力,即请求权人提出的给付之诉会被认为无理由而被驳回。永久性抗辩权包括时效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权利消灭抗辩权等等。时效抗辩权主要法律效果是主张诉讼时效已届满。要注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抗辩主要作用于请求权领域,除斥期间届满抗辩主要适用于形成权领域。债权无效抗辩,指针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以合同无效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提出的抗辩,此为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体现。在存在合同请求权时,若在承认对方的请求权的基础上,提出合同已获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解除等,则构成永久性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的区别

  1、永久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

  2、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属于一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一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再比如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一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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