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既得权

既得权

民事权利分类

  既得权是为权利人完全、实际享有,可即时行使的民事权利,通常情况下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目录

既得权和期待权的区分

  (1)以权利人的目的利益是在权利本身内容中实现还是在权利期待的目的性权利中实现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取得所期望的目的性民事权利的权利,如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等。

  (2)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继承既得权

  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继承人已经开始取得了被继承人在遗产上的权利。因此,继承期待权不是一种财产权益,不属于遗产;继承既得权是一种财产权益,属于遗产的范围。只不过区别于一般的遗产,对继承既得权的继承,不是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中来继承,而是在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中来继承。此即为转继承。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或连续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不久也相继去世,尚未实际分得的遗产且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其应继份额转归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必须符合4个条件:(1)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2)继承人没有丧失或放弃继承权;(3)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4)由继承人的继承人来继承继承人可以继承他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不发生转继承,可能发生的是代位继承。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取得遗产后死亡的,不发生转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该遗产。继承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则转继承也不可能发生。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对继承人的遗产有继承既得权,生前尚未取得遗产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继承既得权,即继承转继承人的遗产。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从权利    下一篇 期待权

标签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