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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

民事权利分类

  从权利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典型的从权利是担保物权。

目录

从权利举例说明

  例:张三借给李四10,000元,李四承诺在一年后还款。张三对李四的这笔借款拥有债权,这个债权就是主权利;为了确保李四能够按时还款,张三要求李四提供房产作为抵押。李四同意,并将其房产抵押给张三。

  张三的债权是主权利,而李四提供的房产抵押权则是从权利。抵押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如果债权消灭(比如李四还清了债务),抵押权也就随之消灭。

主权利和从权利

  依两种权利之间的依附关系,可区分出主权利与从权利。

  1.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不能脱离主权利而独立存在。例如,原则上,没有被担保的债权,就没有保证债权。

  2.从权利的类型主要包括基于担保目的而产生的权利,如保证债权、定金债权以及三种担保物权。另外,尤其需掌握的是,用益物权中的地役权也属于从权利。

  3.“主权利转移的,从权利随之转移”。

从权利相关法规解读

  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法规解读: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利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孳息请求权,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从权利从属于主权利,这也包括转让上的从属性。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确定了合同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的制度。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01条规定,让与债权时,该债权的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或质权,以及由一项向上述权利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权利,均随同移转于新债权人。《意大利民法典》第1263条规定,根据转让的效力,债权的转让要将先取特权、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以及其他从权利都转让给受让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95条规定,让与债权时该债权之担保及其他从属之权利,随同移转于受让人。但与让与人有不可分离之关系者,不在此限。同样规定的还有《荷兰民法典》第6:142条、《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10条第1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示范法》第14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9.1.14条等。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本法第407条也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第696条第1款可推知,债权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对受让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同时,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权。

  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第1款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受让人可能也会在取得主债权的同时未取得从权利。

  例如,本法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696条第2款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人在转让部分债权时,也可以与受让人约定,仅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部分债权的抵押权。

  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随着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但受让人对这些从权利的取得是否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为前提。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就不能取得这些从权利,否则违反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转移占有,受让人即取得从权利。合同法对此未予明确规定,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经研究,本条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增设第2款,并采取了后一种观点,债权受让人取得这些从权利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并且有利于保障主债权顺利实现。在债权转让前,这些从属性的担保权利已经进行了公示,公示公信的效果已经达成,因此没有进一步地保护第三人进而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这也与前述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基本保持了一致。此时,在物和权利担保的顺位上,仍是以设定担保的公示时间为依据而确定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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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