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一
两税合一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法规统一成一部所得税法,在税率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为解决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我国于1991年7月1日将涉外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13日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三个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内外资所得税分别统一之后,各自延续至今。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温家宝说:“现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地位,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将在2007年3月16日进行表决。草案明确规定: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
两税合一的背景
国家任何一种政策的出台都有其必然的背景,同样,任何一种政策的更改也都有其必然的因素。
“企业所得税制的建立有其历史原因。这种内外有别的外资政策是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的,当时我国外汇和资本都极端短缺,因此采用比较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制来吸引外资。事实证明,这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现在我们有全世界最大的外汇储备,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外资政策以及外贸政策的调整是必要的,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全国政协委员林毅夫表示。
两税合并,是在中国的内资企业觉醒后,尤其中国加入WTO之后一直被呼吁不已的话题。因为两税并存给内资企业所造成的伤害已经愈加明显。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对此早有关注,“两税并存直接导致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不公平,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其实内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负约为外资企业的两倍。如此高的税负不仅加大了内资企业的生产成本,阻碍了企业市场开拓、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大大影响了内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而且两税并存使得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从而带来了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一些为了获得外资优惠的假冒行为时有出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要求公平对待的呼声在内资企业中自然形成。
两税合一的内容
有关研究也表明,两税合一主要应当包括:
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法人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的好处在于,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可以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
统一税率。在考虑内资企业现行税负和世界范围内所得税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对目前众多的所得税税率进行简化归并,统一实行一个中等较低的比例税率。
统一税基。充分体现对纳税人的劳动补偿、资本补偿、技术补偿和风险补偿。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纳入预算控制,实行税式支出。
两税合一的意义
1.两税合一实现了四个统一。两税合一后,将实现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同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调产业优惠并兼顾区域优惠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四个统一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和完善。
2.两税合一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对我们来说是期待已久振奋人心的好消息。不过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有内紧外松的现象,可以说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在不公平的起点上竞争。两税合一预示着内资企业将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于成熟。两税合一后,内资企业税率的降低,会增加企业利润,增强盈利能力,提高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力。
3.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假外资和地方政府崇洋媚外的势头。假外资即经济学上所谓的返程投资,指国内企业携资本到国外注册一家公司,进而由这家公司返回国内投资,从而享受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外资优惠政策。假投资虽然是内资企业求发展的无奈选择,但却有着相当的危害。大量返程投资企业未被纳入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形成管理真空,影响了中国国际收支统计的质量。
两税合一对招商引资的影响
两税合并、降低了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对我国引进外资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理论
税收优惠的目的就是使相关企业在税前利润一定的前提下,提高税后的实际利润,从而达到吸引投资的效果。但是,现实中能否达到目的,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税收优惠是投资地国家/地区对企业采取的单方行动,而受优惠的企业能否得到这个优惠还要看投资来源国的税收规定,这就是所谓的国际双重征税。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属地原则兼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多数国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的形式,采用抵免法和饶让法。根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利用外资前31国/地区(其他国家/地区仅占6.44%),我国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有双边避税协定或安排。
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所谓国际税收饶让,一般是指资本输出国(往往是居住国)不仅对于已向资本输入国(往往是收入来源国、多为发展中国家)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给予税收抵免,而且对资本输入国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行投资而规定的税收豁免或取消的税额,也给予抵免。它是一种特殊的抵免法。它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仅仅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是对资本输入国的一种特殊优惠,是一种无可比拟的、独特的、免除征税的照顾。
(二)从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安排分析
根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利用外资前31国/地区中,前20名和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安排的情况。
除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和我国台湾省(蓝色)外,我国与其他投资国家和地区都签订了包括税收抵免条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安排,并且与除美国、我国香港与澳门、法国、毛里求斯、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红色)外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具体来看,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来自日本、韩国、新加坡、德国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负担比较有效.而对来自美国等没有与我国签订税收饶让条款的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负担影响较小。但是,虽然与我国香港特区、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地区没有签订税收饶让条款或安排,但这些地区属于国际上著名的避税港,税率较低,而且对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故来自这些地区的跨国公司承担的税负基本上为按照我国税率计算的税负,实行税收优惠对于减轻他们的实际税负仍然是有效的。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定为25%,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因为目前世界上企业所得税的平均税率为28.6%,经合组织(OECD)国家平均税率为29.8%。中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印度为30%、马来西亚为28%、巴基斯坦35%,菲律宾32%、斯里兰卡35%、泰国30%、越南28%)。而且新税制对现有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外资若进入中国鼓励发展的产业或投资领域(如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治污项目),仍有政策优惠。
(三)影响外资进入中国的其他因素分析
外资进入中国除了受税收优惠影响外,还受到其投资中国的目的以及企业自身规模等的影响。
1、从外资进入中国的目的上,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类:市场、低成本、资源。
第一,首先从市场的角度将企业分为内向型外资企业、外向型外资企业和混合性外资企业。对于外向型的外资企业而言,由于其市场在中国以外,外商可以选择多个国家和地区作为替代国际市场商品生产地,其对税收优惠的反应更为敏感;而内向型外资企业主要面向中国国内市场,选择我国生产比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具有更好的区位优势,一般情况下其对税收优惠的反应不如外向型外资企业敏感。混合型企业,其生产同时供应国内外两个市场,它对税收优惠的反应则居中。
第二,部分企业进入中国,主要奔着低成本来的,这类企业总体说来对于税收优惠比较敏感。但是,不可一概而论,因为构成低成本的因素很多:低税收、低工资、低物价、低环保要求、基础设施达到一定水平,等等。如果其它原因没有或很少改变,仅仅税收优惠取消,是难以打消大部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的。
第三,对于那些为了获得我国独特资源的外资企业来说,税收优惠只是其考虑选址的附属条件,不能左右其决策。
2、外资企业的规模大概分为中小企业、跨国公司两大类。
第一,一般而言,中小规模的外资企业更看重短期利益,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其短期利润的实现,因此对税收优惠的反应较为敏感;而跨国公司实施的是全球战略,更看重全局利益、长期利益,对一时一地的利润不是太看重,因此对税收优惠的反应不如小规模外资企业敏感。
第二,避税手段决定外资企业对税收优惠的敏感度。一般而言,中小企业避税的措施较少,对税收优惠较敏感(其实,很多小企业也是屡屡避税,这也是很多外资企业屡亏屡增资的原因所在);跨国公司避税手段多样,还可以通过内部定价等措施来转移本应该在中国实现的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两税合一不会促使他们撤离。
两税合一后招商引资的措施
但是,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否认两税合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引进外资。为减弱负面影响,我们应该努力工作,通过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引进外资。
第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备,还应该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上下功夫,尤其是减少甚至杜绝“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
法院、工商局、商务部门等联合建立企业信用平台,将欠债不还的“老赖”、坑蒙拐骗的“玩空手道者”等妨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违规者公布出来,实行有偿咨询,必能更好地促进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快速形成,凭此吸引更多的外资。
第二,政府廉政勤政。我国是强势政府,政府廉政勤政对经济发展更具影响力,也是投资环境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近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较开放的地方,政府的廉政勤政就做得好,也更能吸引外资,从而较快地发展经济。
第三,进一步加强软环境建设,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官员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市场经济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另一方面,依法行政,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使企业有“如鱼得水”之感,乐意在其中遨游、发展。
第四,进一步完善硬环境。各地经常查找基础设施这一“大木桶”中的“短板”,及时补救、提高,使企业减少这方面的成本支出,使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
第五,营造吸引人才的环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再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才、吸引人才,为进一步发展做准备。这有两个问题必须注意:一是早日合理使用人才,人尽其用,因为人才不是商品,储存久了、用错了地方,他们就会另寻良枝;二是注意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解决其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实际问题,他们才会安心工作。
第六,扶持现有企业,以商招商。对已经引进的企业,着力扶持,解决其实际问题,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增资,这是招商引资的最有效途径。这是其一。其二,他们的不断发展本身就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活广告,而且,比地方政府的宣传、推介更有效果。其三,他们还可以引来为其配套的上下游企业,企业的这一市场行为比地方政府专门的招商引资活动更有吸引力。其四,相当规模的企业易于引来跨国公司兼并,引进高质量的外资。
第七,充分发挥工科大学的优势,发展高科技产业。我国有很多工科大学,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可以投入生产或孵化的科研成果,政府建设“孵化器”,提供场所、融资等优惠条件供他们创业,他们达到一定规模,也会成为招商引资一支重要力量。这也是我国技术创新的要求。
第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提高,就会使得部分原本想投资我国因为担心知识产权泄露而裹足不前的外资,放下包袱,在我国投资设厂或增资扩产、提高产品档次,而这一部分外资正是我们最希望引进的。
总而言之,两税合并后,我国的税收仍然有一定的竞争力,有助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只要我们重视投资环境尤其是软环境建设,而且,各级政府做表率,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我国的招商引资会在质量和数量上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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