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港
形成背景
避税港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特定背景依据的。避税港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这些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具有某些“优越性”,因此吸引了大量国外公司来此注册。
形成条件
主要特征
作用
类型
避税港的类型主要分为无税避税港、低税避税港和特惠避税港。
其中无税避税港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财产税,包括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包括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特惠避税港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避税的主要形式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以及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选择了成为避税港的方式,采取各种优惠和保护手段,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跨国投资者则对避税港进行充分利用,其避税的外在形式多种多样,但基本途径主要为:
一是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受控基地公司的设立并非属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是税收筹划的结果。因此,受控基地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属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不受居民国无限纳税义务的制约;
2、基地公司被居民国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可以加以人为利用;
3、经济利益主要或全部处于避税港之外,即产品在避税港之外制造,也在避税港之外销售;
4、至少有一个环节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在产品的购买环节,或者在产品的销售环节,或者在产品的购买及销售环节存在关联方之间交易。基地公司的类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不同设置,包括控股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利公司、贸易公司、航运公司以及服务公司,等等。
二是在避税港虚构业务往来。即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基地公司后,将母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正常业务,人为地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转手进行,使原本涉及两方的交易,虚构为涉及三方,从而将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滞留在避税港的受控基地公司,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借以逃避应在高税国承担的税负。
三是在避税港的业务往来中使用转让定价手段。由于受控基地公司至少有一个环节存在关联交易,在虚构避税港的业务往来中就比较容易在产品的购买、销售环节通过内部定价的手段对交易的价格进行人为调整,将财产、所得和利润更多地转移到避税港受控基地公司,以实现最大的避税效果。
一般而言,由于信息的缺乏以及避税策略的复杂性,跨国投资者本身并不擅长利用避税港获取不当利益。但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的强烈需要形成了强大的市场,驱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介入其中,使避税行为更加猖獗和隐蔽。
负面影响
基于避税港避税的形式及其导致的结果,避税港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使跨国投资者获取不当利益。跨国投资者使用的国际避税手段,有合法与非法之分。跨国投资者通过避税港避税的方法大都建立在虚构业务往来基础之上,显然违背大多数资本输出国的意愿,对其获取的不当利益自然不予认可,相反给予打击。
2、侵蚀了相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由于避税港对跨国投资者在实行减免税的基础上,还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不当利益,致使资本输出国无法获取其居民在避税港的经营情况,也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居民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其结果必然是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受到侵蚀。
3、扰乱了公平的税收秩序。为了吸引有限的国际资本,各国都会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由于避税港没有需要保护的税基,其采取大量的优惠措施,导致避税港之间以及其他一些急需发展的国家在税收优惠方面竞相攀比、恶性竞争,从而扭曲国际市场经济行为,有害于其他国家税制的公平与中性。
4、助长了洗钱和腐败活动。松散的金融体制及严格的保密制度,使避税港成为了理想的洗钱和腐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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