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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豁免

税收术语

  税收豁免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免除某些纳税人或纳税项目应纳的税款。豁免期限、豁免纳税人、豁免项目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确定。税收豁免有部分豁免和全部豁免之分。部分豁免就是免除纳税人或纳税项目的部分应纳税款;全部豁免则是免除全部应纳税款。这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称之为“减免税”。

  最常见的税收豁免有两类,即关税货物税的税收豁免和所得税的税收豁免。对关税和货物税进行税收豁免,可以降低产品价格,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居民对产品的消费;对所得税进行税收豁免,一方面可以刺激投资、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某些社会政策的实现,稳定社会秩序。

  1961年4月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4月订立的《维也纳领事公约》,对外交税收豁免的原则和范围作出了规定,已成为被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外交惯例。上述两个公约分别于1975年12月和1979年8月在中国生效。

目录

税收豁免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十七条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纳捐税,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通常计入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内的捐税;

  (二)对在中国境内私有不动产所征的捐税,但用作领馆馆舍的不在此限;

  (三)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但领事官员亡故,其在中国境内的动产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免纳;

  (四)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所征的捐税;

  (五)为其提拱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

  领馆服务人员在领馆服务所得工资,免纳捐税。

  第十九条 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领事官员运进的自用物品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的自用物品包括安家物品,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免纳关税和其他捐税,但保管、运输及类似服务费用除外。

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

  捐税豁免是一个极其复杂和细致的问题。由于社会制度和国情不同,各国在具体做法上颇不相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仅确定了若干条原则性的规定,归纳起来有:外交代表机关公用物品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私人用品入境免纳关税;外交代表机关在驻在国拥有或租赁的供使馆使用的房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等。

  免纳关税通常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进出驻在国或路过第三国时,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包括附载于同一交通工具上的行李)享有免税优待。外交人员分离寄运(包括邮寄)的自用物品和外交代表机关办公用品进出口,在驻在国海关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免纳关税和免除进出口许可手续,但申报手续一般仍不可免。超出部分则需办理许可证。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用物品一般指国旗、国徽、馆牌、办公文具、表册等。对于汽车、烟、酒之类的物品,在许多国家则认为是私人物品,一般均予以免税放行,但规定有一定的限额。对于有争议的物品,各国一般掌握两个处理原则:一是尊重驻在国的规定,一是要求互惠对等。

  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各国根据各自情况对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公私物品进出口,在数量、品种、出售、转让等方面都有所限制。

  在数量上,各国一般都掌握在一个合理的数量范围内,对超出部分则要求纳税甚至禁止进出口。有些国家用税额加以限制,每次进口物品由海关估税登记入册,每年结算一次。有的国家规定具体数量。

  在品种上,各国一般都规定不准携带或寄运违禁品,如军火、毒品、珍贵文物、敌视驻在国的宣传品等。对携带的金银、外币须办申报手续。我国海关列入禁止进口的物品有:各种武器、弹药、无线电收发报机和器材(如需进出口上述物品须办申报手续)、爆炸物品、人民币,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毒药、能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等等。禁止出口的除上述物品外,还有未经核准的外国货币、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各种材料、珍贵文物、贵重金属、珍宝、图书等等。为防止病疫的传染,各国还规定了各种检疫条例。如新西兰、日本、美国等对动植物检疫管制很严,各种肉类、动植物制品甚至草类等列为违禁品,不得进口。对旅客带有泥土的鞋袜都得经过消毒处理。

  出售和转让。通常各国都规定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免税进口的物品不得任意转让,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如转让给享有豁免关税待遇的人,可予免税,否则应照章纳税。我国在这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外交代表机关托运、寄运的公用品和外交人员的随身行李、托运、寄运的私用物品,一般享受免验的待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但有重大理由推定其中装有按驻在国规定禁止进出口或有检疫条例加以管制的物品时,即可检查。免验只是一种优遇,是出于国际交往的礼貌。各国海关法令都订有保留在必要时对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的权利。但实际上,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不行使这种权利。检查时,须有行李物品所有人或他授权的代理人在场。

  免纳直接捐税税收历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不同制度的国家,税种各不相同。捐税大体可分直接税间接税。对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征收的捐税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的捐税,统称直接税。附加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捐税称为间接税。国际上一般公认的原则是外交人员可以免纳直接税,不能免纳间接税。

  可免纳的直接税大体有:个人所得税、公用房地产税、汽油税、娱乐税印花税、购买税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本身不受益的当地政府征收的地方附加等。但使馆本身受益部分,如用于路政、防火等措施的捐税或地方附加等,则不能免。

  不能免纳的税种大体有:通常计入商品或劳务费用内的间接税、对外交人员自有私用的不动产征收的捐税、对在驻在国从事商业和投资征收的捐税,以及驻在国征收的有关遗产的各种捐税等。但在某些国家,外交人员可免纳包含在商品价格中已由商家缴付过的间接税或进口关税

  由于各国税收的规定和税目颇不相同,因此,许多国家要求在免税问题上达成互惠双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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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https://www.mfa.gov.cn/web/wjb_673085/zfxxgk_674865/zcfg/fl/200403/t20040304_92766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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