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抵免
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抵免限额
一般来说,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这个限额以不超过其外国来源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
国际税收抵免的分类
全额抵免法,是指居民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民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法则是居民国对纳税人可以从居民国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缴来源国税额,有一定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居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此即抵免限额。大部分国家采用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法又分为分国抵免法、综合抵免法和分项抵免法等。国际税收抵免根据抵免层级以及解决法律意义或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对居民企业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制,对居民个人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制。
(一)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用来解决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指居民国对同一个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国缴纳的税额,允许用来直接抵扣该居民纳税人所应汇总缴纳居民国的相应税额的方法。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在没有境外盈亏相抵情况下,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中国税法规定的税率
(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旨在解决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指母公司的居民国允许母公司以间接通过其外国子公司缴纳的相应于股息所得的那部分外国公司所得税,来抵扣母公司应缴其居民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间接抵免在直接抵免基础上发展起来,其意义在于允许抵免的外国税收可以是跨国纳税人非直接向国外缴纳的税收,专门适用于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抵免。
2008年以前,我国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享受间接抵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则对间接抵免方式作了全面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适用间接抵免。母公司分得的股息在子公司所在国如果需要缴纳预提税,则不属于间接抵免范围而适用直接抵免,只有股息在子公司所在国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才能适用间接抵免。
(三)饶让抵免
饶让抵免也称税收饶让,是指居民国对本国纳税人在所得来源国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而给予抵免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即在计征其居民纳税人境内外所得应纳居民国所得税税额时,对其在国外因得到税收优惠而减免的那部分应纳而未纳的税额,视同已纳国外税额,准予抵免。通常,允许饶让的税收优惠适用境外分公司的利润和取得境外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税收饶让不是基于实际已纳税款,而是基于境外的减免税额。如果居民国实行免税法,则税收饶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根据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术语汇编》描述,税收饶让主要指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特殊形式的双重税收抵免。其意义在于使投资目的国吸引外资的鼓励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投资于该国并帮助它们国家经济发展的纳税人身上,防止被投资者母国“浸沾”。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约三分之一有饶让抵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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