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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在成立后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目录

增加资本的意义

  实践中,公司增加资本一般具有以下意义:

  1、筹集经营资金,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扩大现有经营规模。

  2、保持现有的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在公司形成大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情况下,公司将面临股东提出分配请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停止或者减少对股东的收益分配,而使公司继续占有现有的资金,维持现有的经营规模。

  3、调整现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吸收新的股东,可以改变股东成分和结构,通过认购新股,可以调整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在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变更之后,公司可实现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新调整和安排。

  4、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我国《公司法》确定了资本信用制度,资本规模直接反映公司的资产实力和经营规模,增资由此成为显示和提高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取得竞争优势的方式。

增加资本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因资本和股东出资的构成不同,在增资途径与方式上亦有差别,但实质上基本一致。我国公司实务中,增资的途径和方式分类如下:

  (一)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这是内部增资的再分类。同比增资,是各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同步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不同比增资,是各股东改变原持股比例而增加出资,有的股东也可能不增加出资,增资后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

  (二)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追加性增资,是通过现有股东、其他投资者对公司新的投资而增资,其结果既增加公司资本,又增加公司的资产与运营资金。分配性增资,属于内部增资的一种方式,是在现有股东不作新的投资的情况下,将未分配利润用于增资或者把公积金转为资本,其结果只是改变公司资产的性质和结构,只增加公司的资本额,而不增加公司资产与运营资金。

  (三)配股增资与送股增资。这是我国上市公司广泛采用的内部增资方式。配股增资,又称增资配股,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股东持股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发售股份,配股对象仅限于现有股东,配股条件通常要优于公司对外发行的条件。送股增资,又称送红股,指上市公司根据现有股东持股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其无偿分配股份,其实质是向股东进行股权收益的分配,只是分配的标的是股份而非现金。送股增资属于分配性增资。

  (四)公司债转换增资与债转股增资。公司债转换增资,是上市公司特有的增资方式。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将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的负债将减少,公司的股份增加,公司的资本也随之增加。债转股增资,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商业银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所实行的特殊增资方式,是将银行对公司所享有的借贷债权按约定的方法折抵为对公司的股权,银行由此从债权人变为公司的股东,由此实现公司增资。

增加资本的条件

  增资能够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但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公众性特点,法律对其增资予以必要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需经证监会核准,且必须符合证券法等有关法规关于新股发行条件的规定。

增加资本的程序

  增资是对注册资本的变更,必然涉及公司章程的变更,因此,增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增资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公司决议。依据公司法第43、46、103、108条的规定,公司增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二)缴纳股款。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登记。公司增加资本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数额,以及变化了的股东出资数额等事项,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特别程序。如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证监会核准。

公司增资引起的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

  公司增资,会导致现有股东股权稀释和股权结构的调整,是直接影响现有股东利益并可能引发股东之间严重利益冲突的公司重大事项。不同股东的处境和要求不同,其在增资中的立场也会不同。外部增资、不同比增资,还可能引起公司控制权的易手。对于同比增资、追加性增资,投资能力强的股东会支持,但投资能力弱的股东则可能反对。对于外部增资,还涉及现有股东对公司资产权益的界定。实践中,各种股东纷争已不鲜见。为此,法律有必要协调股东利益冲突,尤其注意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在我国,相应的法律原则与措施包括:

  (一)绝对多数决。公司增资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法第43、103条),其他任何公司机关、个人无权决定,以示慎重。

  (二)增资是权利而非义务。增资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由于每个股东自身的财产能力和情况不同,不能强求股东向公司追加出资,股东原来对公司的出资是自愿的,后来增资时的出资也应是自愿的。不能以股东(大)会通过的增资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为由,认为股东负有按原有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的义务。

  (三)优先认股权与原股东之间的权益界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这一规定旨在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和维系股东间的人身信任关系,维护股东之间的既有权益格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也进一步肯定,针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新股优先认购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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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68a85058b4c843d1a938420a77da14b4.shtml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_龙口市人民法院   http://ytlkfy.sdcourt.gov.cn/zzzy/yhyshj74/bhzxtzz50/flfg0/742895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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